8月30日上午,青岛市城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条例》分为八章56条,与原《条例》相比,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时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提高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建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等新要求。
青岛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青岛市燃气事业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的供应规模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天然气迅速发展成为主导气源,人工煤气退出供应;冬季天然气供应短缺、液化气供应使用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原《条例》规定的部分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与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原《条例》已不能适应青岛市燃气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分为八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赋予了市内三区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相关部门的燃气监管职责。燃气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并加强协调配合。《条例》第三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应急处置、治安管理、危险品运输、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系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条例》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从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从建设经营供应使用的各个方面,细化、补充了安全管理措施。
此外,新《条例》还公平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了燃气经营服务行为,也细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据介绍,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青岛将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不锈钢波纹管、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装置,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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