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生态环保领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对生态环保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配套激励实施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了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奖励措施等,力求公平公正、可操作性强。
兼顾治理成效和工作力度,提出3条评选标准,分别是空气环境质量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情况、省级以上水质考核断面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情况、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落实情况,对排名前列的设区市、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候选对象。
激励支持候选对象中,对提前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或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
对空气或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任务未完成;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按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成效差的;未按时完成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成效差的;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设区市、县(市、区)或辖区内2个及以上区被区域限批的设区市;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执行率低于80%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作为激励支持对象。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每年确定拟激励3个设区市、6个县(市、区)。
奖励名单产生后,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设区市、县(市、区),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财政厅。
安排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生态环保工作受到省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通报表扬的地方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设区市1000万元、每个县(市、区)600万元。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通报表扬的地方1500万元资金奖励。
除给予资金奖励外,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对生态环保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力度,优先推荐申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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