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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后破小煤矿欲做“大文章”

时间:2021-04-08 22:26:23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加快退出资源枯竭、安全保障程度低、环保质量不达标的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截至2018年年底,累计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年,提前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但不容忽视的是,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数量仍有约2100处,淘汰落后产能、破除无效低效供给的任务依然较重。

为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目标。

答:《方案》提出,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这一目标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结合了各地已有的小煤矿退出计划。从前期摸底情况看,各地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已将一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列入2019年~2021年关闭、升级改造计划。黑龙江、湖南、贵州等小煤矿较多省份均由省级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退出、改造工作作出了部署。

二是考虑了运煤通道建成投运的积极影响。蒙西至华中铁路预计今年10月开通运营,计划2020年完成运量6000万吨,2025年前逐步达到2亿吨设计运能,这将显著增加“两湖一江”等地区的煤炭调入能力。

三是体现了煤炭先进产能有序释放的趋势。晋陕蒙宁新等省(区)正在按照产能置换原则加快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这些煤矿预计在“十三五”后期和“十四五”期间陆续建成投产,从全国范围内增加煤炭供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根据不同地区资源、区位等实际情况,做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取得新的成效。

问:《方案》就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关闭退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提出,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加快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

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三类煤矿:一是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三是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上述关闭退出标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各地正在按此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在产能置换政策方面,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方面,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问:应如何把握对具备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升级改造一批?

答:为有效利用资源、减少投资浪费,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方案》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产能置换制度。产能置换是煤炭行业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基本产业政策,将长期予以坚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升级改造,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二是具备相应安全业绩条件。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

三是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升级改造的煤矿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程度。

四是限期完成工作。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应按照设计工期依法组织建设,超过规定建设工期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或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地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审核条件和时限并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问:如何推动《方案》的组织实施?

答: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方案》提出,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各地负责制定本省(区、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如下: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摸底,逐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上报本省(区、市)30万吨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二是开展方案复核。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方案进行复核,重点是升级改造和保留的煤矿是否存在难以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企业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管理能力。

三是有序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复核后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在分类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增加一批关闭退出或升级改造煤矿。

《方案》实施过程中,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定期通报各地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问:30万吨/年以下煤矿较多的区域多为煤炭调入地区,如何统筹处理小煤矿关闭与煤炭保供的关系?

答: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是做好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要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一方面,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分类处置,重点是破除无效低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一些小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在煤炭供应中的实际作用很小;部分具备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升级改造,将增加安全可靠的产量;此外,各地还可根据用煤需要,少量保留一批条件相对较好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另一方面,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要与区域能源结构调整、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下一步将通过推进煤炭减量替代、提升煤炭储备能力等措施,提升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不因小煤矿退出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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