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规定。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规定,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该公告属于山西省地方强制排放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焦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目前,全省还有16家焦化企业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焦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环境保护法配套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不犹豫、不姑息、不手软。10月1日是省政府确定的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最后期限,各市要立即组织对辖区焦化企业环保升级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回头看”,对尚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下达警示通知,对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的要提前做好停产准备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要坚决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