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机构人员设备方面提高了标准,要求所有煤矿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采用至少2种不同的 物探方法探测水体和构造,配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和专业人员,实现自主物探;专用探放水钻机至 少有1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井下泵房应当实现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
指导意见明确,曾发生过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因突水、透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且水害因素没有彻底消除的;井田及周边老空水的调查缺乏科学依据或准确材料,且没有采取物探、钻探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查清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将直接被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
指导意见要求,井下作业前必须进行水文探查,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各矿井通过计算、实测等方法科学确定各采区的“三带”高度数值,在实际工作中“,三带”高度数值取最大值。
指导意见强调,顶板含水层施工疏放验证钻孔时,效果检验孔数量不少于放水孔的10%,钻孔出水率小于50%,平均单孔出水量小于检验前30%。验证老空水疏放效果时,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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