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896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9〕56号
赵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研制大型海上风电设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大型海上风电设备等相关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是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根据配比原则,以该收入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补助、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二)关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如: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75%;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等。从事自主创新研制大型海上风电设备的企业,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关于支持国内企业进口必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09年8月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已在该政策支持范围内,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申请该项政策支持。
二、关于对大型海上风电设备创新的融资支持政策
政策性、开发性贷款是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依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设备技术研发项目,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由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及具体项目情况统筹研究给予支持,并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具体项目的信贷条件。我们将继续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对海上风电设备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财政目前没有针对海上风电设备技术研发项目相关贴息资金安排。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要求,一般中央不再另行设立专项贴息政策。
三、关于支持海上风电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
2015年起,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等部门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对投保首台(套)质量险、责任险的制造企业给予一定保费补贴,通过市场化机制破解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初期应用瓶颈,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前,该项政策已经支持了多个大型海上风电设备项目。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拓展政策机制,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更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打开应用市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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