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参照执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和二级公司要参照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奖惩规定并严格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规定提出,严格落实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即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0%或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业务部室备案。
规定明确了对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矿井进行严惩,分为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大于等于3.0%小于5.0%、大于等于5.0%三种情况进行处罚。
其中,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5.0%的,对责任矿井处100万元罚款,责令矿井停产3天,对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和责任主管副职免职,对分管安全领导处3万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2万元罚款;同时可根据事故情节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处理。
规定要求,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调度室)、通防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业务部室,并如实上报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和分析报告;对迟报、瞒报责任矿井加倍罚款,对当天值班矿领导罚款1万元,对瞒报事故矿井矿长和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规定明确,凡全年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矿井,集团公司将按高瓦斯、突出矿井100万元/矿、其他矿井50万元/矿的标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