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电改9号文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改变过去由政府审批的煤电价格联动,将价格上下浮机制直接嵌入售电交易价格中。
电力市场是一个链条,上游的煤炭开采、运输,中游的发电、输电,下游的配电、售电,直到最终的电力用户,大家都是这个链条中的一个个环节,链条断裂,谁也不能独善其身。市场化竞争的目的绝不是上游把下游搞死,也不是下游把上游搞死,大家都需要有公平的价格和合理的利润空间,整个行业才可能良性有序发展,消费者才可能长期受益。
这一次的价格改革,核心就是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按照《指导意见》的说法,“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不干预不等于没有规矩,政府在退出管制的同时,要把市场的规则确定下来。
通过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燃料供需关系变化,反映电力供需关系变化,反映电力消费市场供求变化的,经过必要的市场竞争,形成一个动态的价格机制。既不让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获得太多不合理的利润,也不让他们蒙受无法承受的损失,让上下游都能够实现有规则的良性竞争,同时,让电力消费者得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减少不合理的能源费用支出。
对发电企业的影响
1、降低了因为煤炭价格上涨带来市场交易风险。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的交易电价,如果没有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在煤炭价格上涨之后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执行。如果价格可以因燃料价格波动而联动,按照“基准电价+上下浮动”模式,发电企业的风险就会降低。电力改革的方针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就是管住电网中间环节,放开发电、售电竞争。如果“放开”发电和售电“两头”,两头的价格就需要建立联动机制,售电价格就要根据发电成本变化有所“浮动”。现在很多发电企业的电是通过售电公司销售,这个问题不解决,市场很快就会陷入混乱,发电企业承诺的电价很可能因为煤炭价格上涨形成发电企业利润倒挂,而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拒绝涨价,最终导致协议无法执行。同样,如果煤炭价格下行,其他发电企业可以用更低的价格诱惑电力用户,也会导致购售电协议的执行被破坏,这样市场就会一片混乱。市场化改革之前,靠政府“煤电联动”机制调整。而市场化改革之后,政府不再审批价格,就要在市场中制定必要的联动规则,将这些机制嵌入到所有的购售电协议之中,保证这些协议的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的良性运转。
2、低煤耗机组会发挥更大优势。2018年全国火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70%。全国发电平均煤耗308克,平均燃料成本在60-65%左右。308克是一个平均水平,效率高的在265克以下,效率低的在340克以上,每一台发电机组的效率都有所不同,这其中有容量差异,有技术差异,也有管理差异。总体而言,发电煤耗低的企业受煤价波动影响小,煤耗高的则相反。在交易过程中,低煤耗机组上浮波动幅度会更小,会有利于突出它们的竞争优势,增加市场份额。而高效机组能够多发电,对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排放、提高行业效率会更有利。
3、合理的价格机制有助于发电企业扭亏为盈。我国发电企业很多利润水平很低,特别是以煤电为主的公司,有不少企业甚至是处于长期亏损状态,煤炭价格是影响他们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制定“基准电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有利于改善他们的财务状况。发电企业的盈利水平改善,对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产市场,提振股市都具有积极意义。
4、有利于降低燃煤火电企业融资成本。燃煤火电发展趋势将是大容量低能耗机组形成对现有30万以下容量机组的替代,这将造成每个项目投融资规模巨大。融资成本对于总体造价影响较大,融资比重过大也是造成火电企业负债率过高,财务费用支出过大的主要原因。融资机构对于火电机组电力消纳的不确定性存在较大担忧,给火电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比较高,特别是非央企单位和民营企业。“基准电价+上下浮动”至少降低了煤炭价格波动风险,而新型高效机组煤耗低的竞争优势也会在市场竞争中得以体现。国际上,火电项目很多采用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中售电和燃料风险如果能够排除,项目负债将可以不纳入企业负债。如果一个项目能够将售电和燃料供应协议长期化,将不确定性排除,就有可能进行项目融资,把企业的负债降低。
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1、煤炭电力需要必要的联动机制。煤炭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比较激烈,政府管制较少,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是:(1)受国内供需关系影响;(2)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影响;(3)受运输价格变化影响;(4)受国际油价变化影响等。总体而言,煤炭很多年来基本已经实现随行就市。按照热值计算,无论消费总量和消费比重,中国都是全球最大煤炭消费国,消费了全球50.5%的煤炭,折合27.24亿吨标煤,若按原煤量计算比重与消费量会更高。2018年中国进口2.09亿吨标煤,是全球最大的煤炭进口国,占全球煤炭贸易量的17.1%。中国煤炭市场分散化程度较高,中国国电集团与神华合并形成的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煤炭企业,产量为4.8亿吨,销量为5.8亿吨,并不能左右全局。中国煤炭市场很难有一个企业能够完全控制,而国家能投是央企,在市场中形成“卡特尔”或“辛迪加”的可能性不大。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市场化联动机制,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只是煤炭价格浮动,电力企业价格不动,就会加大煤电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彼此的良性互动。
2、促进煤炭企业提升竞争性。“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的政策是一个定价浮动范围,实际浮动范围仍可以由供需双方通过市场进行互动协商,上浮小、下浮大的电力企业市场竞争力会更强,而与之协同互动的煤炭企业销售量也更加稳定。
3、有利于煤电长期协议机制的建立。煤电长期协议无论对于煤炭企业,还是发电企业,以及下游的电力用户及热力用户,都是最好的保障。我们国家将低碳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向。10月22日,习近平主席给“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致了贺信,他说“中国高度重视能源低碳发展,能源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中国减少煤炭消费将是一个长期趋势。所以,对于煤炭企业而言,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长期稳定的销售合同是最有利的。通过长期协议机制的建立,使市场化竞争逐渐良性化、规范化、有序化和理性化,有利于让煤炭和电力以及用户结成命运共同体。
对于电力用户的影响
1、价格合理上下波动有利于用能企业。由煤炭市场传递给电力市场的价格波动不是针对某一个用户的波动,而是对市场的普遍性波动,中国的煤炭价格越来越市场化和国际化,波动的影响范围也不是一市一省,而是全国性的,乃至是与世界市场的互动,这对所有的用能企业都是同样的,不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当然,如果选择了更好的煤电联合体,向上波动幅度可能会小一些。
2、煤炭价格的总趋势难以大涨。全球煤炭严重供大于求,储采比达到132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会使各国都持续减少煤炭消费,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风电太阳能成本的迅速下降,对煤炭形成了巨大的遏制作用。在一个价格总体下行的趋势下,价格浮动机制长期看使电价上行动力不足,会更有利于电力用户。
3、居民与农业用电没有变化。根据《指导意见》普通居民和农业用户用电,这些需要市场交叉补贴的电价中的煤电部分仍按基准价执行。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不变。2018年居民用电14.15%,农业只有1.06%,这一部分需要补贴的电价国家已经在工商业电价形成中考虑在内了。
这些年来,价格改革一直走在能源改革之前,成为改革的尖兵。无论是电力、石油、还是天然气,价格改革都很好地引领了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这一次“基准电价+上下浮动”的改革还需要一个适应调整的过程,大家需要在实施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