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1日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不按要求投放并拒不改正的,个人罚款50元、单位最高罚款3000元。
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宋长德介绍,《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运输和处置、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公共单位和公共区域。
根据《办法》,郑州市生活垃圾采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法,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郑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据统计,当前郑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近8000吨,并且还在逐年增长,而郑州市生活垃圾设计日处理能力约为7500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任务非常急迫。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类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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