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印发的《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该《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办法》规定,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此外,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上减税不能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