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腾格里沙漠边缘再现大面积污染物,污染总面积达12万平方米左右。目前现场正在进行污染物清除,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共清挖固体废物及污染土壤超5.3万吨,均被装袋封存,待属性鉴定结果明确后再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这个消息人们似曾相识。2014年腾格里沙漠大规模排污事件曾震惊全国, 8家涉事企业共承担了5.69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但这一切似乎并没有让人警醒。
我国企业偷排偷放问题屡见不鲜。在省份、市县交界处等监管力量薄弱的地方,一些企业白天不工作却在晚上上班,一到夜里工厂就大冒黑烟、乱排污水。有的企业在开采矿山后,把裸露的山体刷上绿油漆,以此来进行“修复”;还有的企业把污水储存在河边,下雨时让河水把污水“带走”……
人们不禁要问,在实施了“史上最严”《环保法》之后,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力度之后,为何还会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呢?
道理非常简单,我国虽然制定了世界上最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可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科学治理体系,当然也没有形成合力。这就导致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非常奇特的现象,一方面是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各种环境污染案件却层出不穷。
腾格里沙漠边缘地区的环境污染不是个案,长江沿岸先后查处多起将污染物倾泻到长江水域和长江岸边无人区的案件。这些都充分说明,如果先污染后治理,没有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优先位置,那么,要想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在环境治理方面应强调三位一体,才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首先,严刑峻法对于治理污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修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有利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可是,如果查处的成本很高,查处的效率很低,环境保护就会顾此失彼。如果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即使大幅度提高环境污染处罚的金额,也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些地方鼓励环境保护公益组织通过提起诉讼解决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如果当地群众不能发自内心、自觉地保护自己的家园,那么,依靠环境保护公益组织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其结果依然是先污染后治理,治理投入根本不足以弥补当地居民的损失。
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而必须建立一体化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其次,任何制度的实施都需要成本。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之所以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问题,是因为环境保护需要巨大的投入,无论是在前期监督预防方面,还是在搜集证据行政处罚过程中,都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单纯依靠行政执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然会顾此失彼。
第三,环境污染实际上是利益驱动使然,环境污染企业或者个人不仅计算环境污染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效益,同时还会考虑到环境污染处罚的成本,如果环境污染没有遭到处罚,或者环境污染处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获得的收益,那么,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人就可能会铤而走险。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从思想教育领域入手,改变传统的发展理念,教育企业和个人面对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收益,保持足够的清醒,不要以身试法、通过污染环境获取个人利益。
笔者曾经多次指出,我国环境领域制定了最多的法律,可是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专家决策与群众监督之间的联合作用,忽视了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之间的衔接问题。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一定要走群众路线,而不是把环境保护的希望寄托在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身上。
三位一体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概括起来就是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在的有机联系,形成统一的法律整体,共同维护环境秩序。无论是在环境评估阶段,还是在环境监督阶段;无论是在环境诉讼阶段,还是在环境修复阶段,都应该考虑到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如果由不同主体执行法律,很可能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环境保护变成一纸空文。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多管齐下,一方面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动员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环境保护运动。
可以设想,如果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高涨,那么,他们就会自觉地行动起来保护自己的家园。反过来,如果当地群众对保护环境没有自觉性,环境污染问题就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贯彻落实,也只有这样才能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建设良好的生态文明。
具体到此次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由于沙漠生态环境特殊,生长着许多特有的植物和动物,笔者呼吁一定要科学评估这起非法排污事件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和潜在影响,采取科学的环境修复措施,尽快让当地生态环境恢复正常,还人民群众一片美丽的“净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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