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决定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条例施行以来,北京市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同时,北京强化对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垃圾管理,比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等。
此外,条例强调,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上海等地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北京市的垃圾分类略有变化。
对此,一位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对于干垃圾、湿垃圾的分类,北京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操作性更强。
同时,条例在附则中对各类垃圾分类进行详细界定。
其中,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在处罚方面,条例对于多次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受处罚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市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7年,202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居前10位的城市中,生活垃圾产量最大的是北京市,产生量901.8万吨。
这意味着,北京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接近2.5万吨,在推行垃圾分类的同时,从源头上减量同样关键。
资料来源: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为此,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也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定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此外,条例强调,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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