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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治理需要厘清“六大问题”

时间:2021-04-08 23:17:59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2019年7月1日起,各大电网公司对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直供到户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10%的目标已完全实现,一大批经济实体真真切切享受到了去年开始的国家连续降电价政策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但是,部分转供电主体在获得国家降电价政策带来收益的同时,却并没有将降价效益传递到终端用户,价格传导机制还是遇到了“肠梗塞”,3000多万户转供电终端用户翘首以盼的降价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10期,作者吴琦、马璐瑶、吴可汗就职于国网安徽公司培训中心;作者盛娜就职于马鞍山学院;作者胡晓婷就职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

据笔者调查了解,今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10%的政策确定后,各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地区的降价措施,通过各类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公布了举报电话。但是执行效果不明显,转供电主体主观上没有主动降价的意愿,即使有了解政策的终端用户有降价的诉求,但面对强势的转供电主体也是无可奈何。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等政府行政部门通报处罚了一批违规加价的转供电主体,但是面对全国近40万转供电主体3000多万终端用户的价格监管完全靠行政手段,有关部门显然是力不从心。

笔者认为将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真正落实到终端用户处,破解“最后一公里”的降价难题还需厘清一些问题:如何定义“转供电”?如何理解转供电主体所建设的配电设施性质?如何分摊配电设施的电能损耗及建筑物的公共能耗?将转供电配电设施改制为增量配电是否可行等。

01“转供电”不是“转卖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指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由于历史原因和电力供应技术等问题,现实存在着大量的转供电行为和转供电主体,须明确转供电只是电力供应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转手“卖电”,并且开展电能销售业务需要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而转供电主体普遍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因此转供电主体加价提供电能行为(事实上的销售行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02转供电主体建设的配电设施是建筑物的附属物

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配电设施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如同建筑物内电梯、门廊、道路、下水管道一样,使用者不可能将其分开付费使用,使用者所付费用应全部包含在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中。

由于电能商品的特殊性,电能是通过供电公司的配电网流入建筑物(园区)的配电设施,再进入终端用户的电气设备中,所以配电设施只是起到一个传输管道作用,有一部分电能损耗,可以在合理的范围进行均摊或在服务费体现,但不能完全加在电价中。

03关于配电设施的电能损耗的问题

由于相当一部分转供电主体配电设施落后、配电规划不合理、用电管理粗放等原因,造成电能损耗普遍高于正常理论损耗值,这也侧面体现了转供电主体的设施状况和管理经营水平,但正如同供电企业的电网线损不能都加在销售电价中,该部分转供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也不能无节制的完全分摊到终端用户上。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确定合理的损耗指标,在损耗指标范围内,可以进行费用均摊;超过范围,应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这样也能督促转供电主体积极改善配电设施运行状况,提高用电管理水平。

04关于建筑物的公共能耗问题

对于公共区域的设施如电梯、水泵、公共照明这些能耗是否全部由终端用户承担的问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文件内容可以这样理解,即对涉及到终端用户必须的基本公共能耗电量如水泵、照明、高层电梯等可以进行分摊,但是如果是为了提高经营档次的能耗如景观照明、大型中央空调、恒温恒湿设备等可以在租金或服务费中约定。这就如同五星级酒店与快捷酒店的享受的条件和服务不一样,房费也差异较大。

05关于转供电主体的自用电问题

笔者调查过一些物业公司、大商场等转供电主体的自用电情况,有一些转供电主体的工作人员节电意识薄弱,自身的办公用电、服务用电无表计量,基本上是按比例分摊到经营户、承租户上,这也是造成终端用户电价偏高的重要原因。

06关于转供电配电设施改制为增量配电的可行性问题

有部分学者认为,如果时机成熟可以将部分转供电主体具有的配电设施改制成增量配电项目,按照增量配电的形式进行合规的售电经营,目前看来可操作性不大。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单一转供电主体的配电体量不够大,设施水平普遍薄弱,用电量不是很大,不具备增量配电网的特征;另一方面,改制增量配电网门槛太高,专业性强,转供电主体普遍缺乏相应专业人员,因此可操作性不强。

上述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可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值得注意的是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是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充分显现、防止出现冲抵效应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进一步降低带有垄断性质的合规收费,并引入第三方客观评估降费效果”。

李克强总理的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违规加价行为治理的决心,也给治理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的专业管理、服务和评估机构,监督、引导、帮助转供电主体加强用电管理,降低电能损耗,合理分摊损耗成本,从技术上、管理上根本解决转供电加价问题,让国家的降价红利真正传导到广大终端用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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