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发布《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所称的煤矿企业,是指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上级(集团)公司;煤矿企业领导,是指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等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规定》表示,煤矿企业是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制度,并监督所属煤矿严格执行《规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制度全面负责,并将其纳入本企业领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内容。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领导每月到所属煤矿下井检查安全工作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并履行相应规定职责;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情况,必须按月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对违反《规定》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煤矿企业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定》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并将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情况列为一项内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督促国有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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