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晋陕蒙部分地区相继开展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山西省将在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2月底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陕西省在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现象;
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及乌海地区在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对煤炭行业、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整治集中整治。
分析认为,临近年底,在产地煤矿安检力度加大的同时部分煤矿出现减产、停产现象,虽然对煤炭供应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目前下游高库存低耗煤的现状,在需求提升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动力煤价格将弱势运行。
国家煤监局开展3个月煤矿安全整治
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通知》指出,此次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此外,还包括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统筹协调推进,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通知》明确,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
《通知》进一步要求,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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