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一审稿,二审稿细化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省区市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2月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细化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省区市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前一审稿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限。
据此,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