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再提电力交易中心股改,针对当前交易机构全部采用公司制形式的实际情况,按照“多元制衡”原则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股东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其中,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2020 年上半年,北京、广州2 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80%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据统计,全国共建立34个电力交易中心,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为国家级交易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10家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股份制改造,分别是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电力交易中心、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2020年伊始之际,国家电网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陆续挂牌天津、江苏、湖南、山东、吉林、辽宁6个电力交易中心增资项目,其中,各项目用于增资的股权比例不一,拟征集投资方数量、投资方资格条件不一,拟募集资金总额则均为“择优确定”。此举标志着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又向前迈进一大步。浙江、新疆、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均公布了股份制改造的方案。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募集资金持股比例20%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增资项目显示,拟募集资金金额将择优确定,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为20%。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持股比例为80%,公开增资引入新的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为20%。募集资金用途为对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满足电力市场运营和发展的需要及补充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日常运营资金。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募集资金持股比例不超过30%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为不超过30%,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以上,公开增资引入新的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30%以内。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日常运营资金,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30%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为不超过30%,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为不超过13个。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持股70%以上,公开增资引入新的投资方持股合计30%以内。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引入新的投资方持股合计30%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在2020年1月初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向社会资本转让30%股权以募集资金。转让公告显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目前注册资本7000万元,2016年-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均为0元,截至今年11月底,公司资产总计7005.01万元。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持股70%以上,公开增资引入新的投资方持股合计30%以内。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求,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同时,意向投资方需要是能源产业上下游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或煤炭销售。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20%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20%,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为6-10个,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80%,公开增资新引进的投资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单一投资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5%。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28%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28%,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为6-8个,募集资金用途为提高交易公司的运营能力,搭建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浙江电力持股比例70%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股权构成中建议国网浙江电力持股比例为70%,其余30%股份由7家公司出资(其中浙能集团10%),国电浙江电力5%,华能浙江电力、大唐浙江电力和华电浙江电力各占3%、巨化集团作为用户代表占投4%,中核浙江电能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售电公司代表占股2%),中核浙江电能作为售电公司代表占股2%,尚未完成股改。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持股78%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改造方案中显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持股78%;兵团(由兵团确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各1家)16%;发电企业3家持股3%(其中,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1%、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1%、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电力用户2家持股2%(其中,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众和股份公司1%);售电公司1家持股1%(新疆中油电能售电有限公司1%)。
西藏电力交易中心: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不低于20%
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中称,改制后保持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对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控股,西藏电力交易中心股东来自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暂无)、电力大用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体现多方代表性。各市场主体应按入股自愿的原则参与,并且在同类市场主体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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