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发布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旧版《办法》作出12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旧版《办法》实施5年成效显著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从“十一五”开始就设立了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
《办法》的出台,统筹整合了当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或者分别设立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等中央层面的奖励资金,进而设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
据了解,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等。
2019年,财政部分三批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其中,用于2015-2017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清算87.7亿元;用于高效电机推广补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清算、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2015-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共计350.58亿元;用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共137.78亿元。
2019年11月,财政部发布《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对地方分配结果》。其中用于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总计约160亿元;用于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计约153亿元;两年共计约313.68亿元。
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办法》的实施,充分发挥了补助资金的作用,有力推动了节能减排目标的全面实现。以新能源车发展为例,我国从200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如今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和新能源汽车产销国。
新版《办法》多处修改颇具亮点
根据财政部官网发布的信息,新版《办法》涉及12处修改,其中不乏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亮眼之处。
如新版《办法》指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而在旧版《办法》中并没有相关内容。
“旧办法管5年,新办法只管2-3年。这与近年来我国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不无关系。”有专家指出,“两年的实施期限,给予了政策制定和调整足够的空间和灵活性,国家可以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进展,合理安排补助资金的设置、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再例如,新版《办法》增加了这样一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而在旧版《办法》中,只提出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新版《办法》要求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立足长远、举措扎实,在关注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有关专家表示。
“申请资金时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控资金配置的低效无效。“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资金执行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损失浪费,而且有利于及时纠正政策或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有利于建立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能够落实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提高绩效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全方位、多维度反映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使资金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谢佳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