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该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考核,该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实行记分工作制度,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
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总共四章27条。该办法适应于对四川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煤矿矿长积分与矿长本人绑定,矿长变任全省其它煤矿矿长时,其分数不变。该办法中涉及的记分项,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考核记分,不得因矿长已受到处理、处分、处罚而不予以考核记分。
《办法》规定,煤矿存在12种违法行为之一的记负12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一次性记-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考核合格后,重新按12分计算记分周期。同一自然年度内,两次因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而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不再给予第三次申请考核资格。
该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对连续三年未被考核记分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据悉,本办法涉及的矿长考核记分工作,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属地煤矿矿长积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管理台账,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对在煤矿矿长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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