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份《方案》,有分析人士表示,这是煤电行业步入竞争性配置时代,煤电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积极信号。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从2002年首轮电改到“9号文”发布,煤电行业投资主体早已多元化。“只不过出于多种原因,民企难以介入罢了。”
民资仅占煤电市场5%
目前,央企、国企等国有资本是我国煤电领域的主要投资主体,其他资本鲜有入局。上述《方案》中提出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火电等电源项目投资建设”,是否意味着煤电可以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并打破目前基本由国有资本投资的局面?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治理学院教授袁家海告诉记者:“竞争性配置煤电项目有助于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从投资侧强化市场竞争。同时,有助于深化煤电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改变当前煤电领域国有独大的所有制格局。”
相关数据显示,2002年左右,外资企业约占我国煤电市场份额的7%。而到目前,民营资本约占整个煤电市场的5%,外资企业几乎全部撤资。
“一直以来煤电从未有过‘只能由国企投资’这种说法,其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甚至是外资企业并无必然关系。”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在另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看来,煤电投资主体多元化本是常态,不能将其看成一种进步。“现在推行市场化改革,投资应交由市场决定,投资商会根据收益率做出投资决策,进而推行竞争性配置。目前新能源采用竞价机制,以上网电价高低竞争,以后电价都市场化了,鼓励民资进入煤电的意义何在?”
该专家认为,目前新能源竞价上网,政府没有补贴,建立一套公平规则,让最有能力的业主负责项目,这是电力行业配置方式的一种转变,政策驱动转向真正市场竞争。“对煤电而言,国家政策非常明确,特别是‘9号文’发布后,没有发电计划保障和收益托底。因此,从选择机制上来说,2015年之后新核准的煤电,项目业主也应是最适合、综合能力最优的投资主体。”
隐形“门槛”导致入局难
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曾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全面参与能源行业。但八年过去了,进入煤电行业的民营资本缘何寥寥无几?
“从行政许可上说,民营企业想拿到建设许可的‘路条’并非易事,某些地区甚至根本拿不到,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玻璃门’和‘旋转门’存在,将民营和外资挡在了市场门外。”上述业内人士坦言。
除了市场准入壁垒,经营困难也是民营企业涉足煤电的掣肘。
“虽说煤炭已经整体市场化了,但电煤大多由政府组织洽谈。因为不完全的市场化,民营或外资企业可能拿不到长协煤,从经营角度而言,这意味着没有什么优势。”上述业内专家表示。
此外,从事煤电需要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这对民营资本是不小的挑战。
“煤电厂投资动辄上亿,需要足够的资金,还得有技术、经验和人才,对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这些都是障碍。为什么要搞电力市场化改革?就是因为竞争应该是全方位的,如果大家都有能力干,就打开大门一起竞争,不能由政策决定让谁来干,起码不能戴有色眼镜对待民营资本。”上述业内人士说。
投资主体短期难改变
为弥补当前短板,上述《方案》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开展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制定全区统一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
对此,一位国有煤电企业负责人坦言:“即使政策针对性调整,短期内国有资本作为我国煤电开发主体的地位仍然难以动摇,不会有什么影响。”
那么,在地方政府的鼓励下,民营资本投资煤电的积极性如何?
据了解,2016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但煤电联动并未严格执行,煤电厂无法将上涨的成本通过电价传导出去。2018年以来,降电价成为为工商业企业减负的重要途径,煤电厂希望通过涨电价来疏导成本的愿望几乎难以实现。
“随着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的快速发展,煤电企业一方面要让出发电小时,为规模逐渐扩大的新能源提供消纳空间,另一方面要为新能源提供系统调峰。电价不能覆盖发电成本,发电小时数又达不到设计值,根据煤电行业整体营收状况判断,民资进入煤电行业的积极性恐怕不高,短期内投资主体仍为国有资本。”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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