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意见稿中,以下三条和可再生能源相关。
第四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第四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
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
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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