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深化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制定印发《青海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全省到2021年底分类处置的5处共计75万吨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基本实现全省煤矿产能全部达到或超过年产30万吨目标,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为骨干、优质产能煤矿为主体的煤炭产业发展新格局。
《方案》中提到,要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级配套奖补资金支持等方式,政策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将支持剩余资源多、安全业绩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新增产能部分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防止出现产能数据失真、重复使用等问题。明确要求凡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不得作为煤矿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同时,要求改扩建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服务年限过短的不再实施升级改造;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此外,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能源、环保、安全、节能等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意见符合标准规范),经市(州)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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