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监局日前发布调查报告称,2019年7月29日,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以下简称龙窝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31.72万元。
但事故发生后,煤矿未上报事故信息,自行召请浙商公司救护中队施救。7月29日6时许,在井下发现遇难人员后,煤矿实际控制人郑德松从井下打电话到调度室和地面经理林朝基商定瞒报事故,并安排了瞒报的具体事宜。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龙窝煤矿指导事故核查。在听取先期核查情况汇报,了解伤亡人员状况后,认为存在谎报事故地点和事故类别的嫌疑。
经调查,K7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超过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组织生产,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煤体未消突;事故点煤层煤体松软,断层构造应力和采面顶板初次来压应力叠加,采煤机割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事故。
经调查认定,贵州浙商矿业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等6名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同时对包括修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内的17名公职干部及企业职员进行警告、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此外,事故的发生,主要还是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薄弱,集团对下属煤矿管理不够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建议对龙窝煤矿处以罚款共计250万元,同时对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处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贵州煤监局指出,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各煤矿及相关部门务必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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