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能否得到安全处置,是直接影响到核能核事业是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核安全法》规定,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的建设应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一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每年运行产生五十立方米左右的放射性废物,截至去年年底,所有在运核电站一共产生了整备好的废物总体积大约1.6万立方米。同时我国目前有三个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正在运行,建成的处置能力为7.6万立方米,目前已经接收处置废物4.5万立方米。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从数字上看还有一定的剩余处置空间,但是并不能说处置能力是有余量的,因为核电厂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只是废物的来源之一,还有大量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老旧核设施退役产生的废物需要进行处置,因此总的来讲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还是比较紧缺的。
目前三个运行的处置场正在进行改扩建,核安全局已经完成了其中一个项目的安全审评,另外两个项目目前正在设计阶段。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正在积极开展新处置场的选址,准备在核电发展相对集中的省份,选址建设新的处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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