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控制标准”),其中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内容。
《控制标准》对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做了具体规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废气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则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对于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生活垃圾焚烧厂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1h浓度差值不得超过0.5mg/m3。
除此之外,《控制标准》还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选址
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入炉废物
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除臭系统废活性炭,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对于恶臭污染物的控制
《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运输廊道入口宜采取密闭和负压措施,卸料、贮存设施卸料大厅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并确保密封良好,无臭味泄漏。
同时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设施无组织控制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贮存等过程均应密闭。
——其他
运行要求: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必须保证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在启炉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850°C以上后开始投加垃圾,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处理量,且每次启炉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焚烧炉在停炉时,应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
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每台焚烧炉烘炉、停炉降温累计不应超过700小时。
污染物监测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要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氯化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