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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认为,《能源法》将改变我国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缺位的局面,以能源“基本法”的重要属性,牵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的立、改、废,让我国的能源转型变革进程拥有更健全的法律护航体系。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07年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后,时隔13年,相关部门对该法进行第二次公开意见征求。
与送审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在“十三五”收官之年,风光等可再生能源迈入后补贴时代,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又将如何影响“十四五”能源规划的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利好可再生能源发展
在业内人士看来,能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我国能源发展需要遵循的原则,这对构建安全、可靠、稳定的能源供应体系,满足时代对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定、分解措施、实施监测、年度考核等都进行了界定,同时指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对可再生能源无疑是一次重大利好。“未来,可再生能源或将告别此前尴尬境地,以‘能源第一网红’的角色,迎来实实在在的发展机遇。”
有行业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定非常全面,对产业的鼓舞不言而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能源市场的重要性。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称,意见征求稿明确了市场在能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强调了能源生产、加工、利用方面的市场属性。“能源最终要走向市场化。”
曾参与送审稿起草工作的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俊峰用“开宗明义”来形容《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当前我国能源发展改革的方向目标、顶层设计亟需在法律中明确,以保障能源发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稳定性。
朱共山认为,《能源法》将改变我国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缺位的局面,以能源基本法的重要属性,牵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的立、改、废,让我国的能源转型变革进程拥有更健全的法律护航体系。
各类能源非矛盾关系
目前,征求意见稿刚刚发布,从征求意见稿到《能源法》的颁布,还需要经过意见征求、报批等过程。据国家能源局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5月9日。在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业内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首先,对可再生能源和传统能源间的关系仍有质疑之声。在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可再生能源列入优先级的情况下,是否会对传统能源发展造成威胁?
李俊峰认为,两者并不是矛盾关系。在建设现代能源体系的目标下,提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是“顺其自然”。同时,能源安全、保障供应等一系列要求,也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随着可再生能源成本越来越低,竞争力逐渐提升,可再生能源将逐步走入市场,和其他能源产品相竞争,这也体现了能源的市场化、商品化进程。
李俊峰补充说,能源结构的调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传统能源的退出不是一蹴而就,稳定保障传统能源的供应同样重要。《能源法》将平衡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这个替代是有序的,不是谁打击谁,更没有判谁死刑。”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表示,能源产业对征求意见稿有不同看法十分正常,毕竟不同领域的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从自身利益出发。“总体来说,如何实现各种能源间的优化协调、综合运用是关键,这就需要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上考虑,不能单单考虑某一种能源或某几种能源。”
其次,能源普遍服务机制的规定也是各方讨论的焦点。征求意见稿将农村能源和城镇能源发展分别列出,在总则、能源开发利用和转换、能源供应和使用三章中,分别就扶持农村能源、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相应规定。
李俊峰建议,不应将城市和农村继续割裂开来,城市、农村能源供应要做到一视同仁。或可以措辞为“国家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上述行业专家也认为,能源普遍服务是我国一大亮点。如今,对能源普遍服务的要求和目标越来越高,比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的提出就是对能源普遍服务的肯定。在此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将农村能源和城镇能源发展单列并不合适。
此外,曹仁贤提出:“参考发达国家能源体系,能源的利用完全取决于市场价格。相对而言,我们仍处于市场和计划的摇摆之中,征求意见稿既强调了市场属性,又提及了不能随意涨跌,这方面有待优化。”
能源发展将有法可依
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工作也在进行中,在此时间节点发布征求意见稿,将会对我国能源政策、规划的制定带来怎样的影响?
曾鸣认为,如果《能源法》颁布,将对正在进行的“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一些子能源规划,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也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有了法律的保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中制定的方案和重点工作才更有利于实施。”
同样,具体到可再生能源领域,李俊峰也表示,《能源法》正式生效后,或将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具体目标的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有相关人士反映,此前我国能源领域没有统领全领域的法律,一些子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曾出现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但执行起来有困难。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提出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李俊峰表示,《能源法》是在大原则框架下对能源各领域做出规定,不能寄望于这部能源“基本法”去解决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曾鸣指出,针对业内关注的子法律法规执行时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相关条款中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能源法》的正式颁布将对未来子法律法规的执行起到积极作用。
曹仁贤认为,《能源法》的出台,将在能源发展实践过程当中给予指导。之前单一行业的法律,比如《电力法》、《煤炭法》都不足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协调各种能源关系。这部法律明确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发展方向,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和细则,才能化解能源领域各种争论、各种扯皮。各级政府也可依据这部“基本法”制定自己的规划,有法可依,也就有了规划实施的重要抓手。(■本报记者 姚金楠 实习记者 董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