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三个部分。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在举报奖励制度设计中,明确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特别指出“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同时,《意见》也遵循与时俱进、保护隐私的精神,明确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各地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意见》最后生态环境部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出台《意见》,全面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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