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环境部5月6日消息,自2018年中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人民币,下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部表示,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等,生态环境部最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包括:山东济南章丘区六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
生态环境部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对于指导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等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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