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
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公共建筑全年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先按第4.2节的各项条款评定设计方案,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1&;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第4.2节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第4.3节"权衡判断"对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
1.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和节能计算应以相对独立的单体为设计计算单体。不相连接的或连接不紧密的建筑不可组合成同一单体进行节能计算,但可以作为周围环境加以考虑。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methodology for buildi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0.4参照建筑阳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5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
2.0.6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r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单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2.0.14窗口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窗口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这个比值的冬季值为冬季采暖期间以太阳辐射照度加权的加权平均值,夏季值为夏季空调期间的加权平均值。无因次量。
水平遮阳、垂直遮阳、挡板遮阳三种基本遮阳方式的SD计算依据本标准附录A进行。
2.0.15太阳辐射强度(l)intensity of solar radiation
单位时间通过单位面积的太阳辐射量。单位:W/m2。
2.0.16太阳辐射眼收系数(p)absorptanc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越低越有利于节能。无因次量。
2.0.17隔热heat insulation
为减少夏季由太阳辐射和室外空气形成的综合热作用,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致过高而采取的建筑构造措施。
2.0.18制冷性能系鼓(EER)refrigerating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单位:W/W。
2.0.19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单位:W/W。
2.0.20空气源热泵air-source heat pump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
2.0.21地源热泵系统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供冷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2.0.22分区两管制水系统zoning two-pipe water system
按建筑物的负荷特性将空调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的两个两管制系统。需全年供冷区域的末端设备只供应冷水,其余区域末端设备根据季节转换,供应冷水或热水。
2.0.23凤机的单位凤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2.0.24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量。
2.0.25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variable refrigerant volume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一台室外空气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2.0.26照度illuminance
2.0.27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W/m2。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按照表3.0.1的规定执行。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4.1.2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东西朝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应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遮阳措施;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4.1.3办公楼、宾馆等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门窗、通道等设置,组织好自然通风。
4.1.4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广西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按表4.2.1确定。
4.2.3围护结构朝向、面积、热工参数的统计方法见附录B、附录C的规定。
4.2.3.1外凸超过500mm的凸窗顶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W/(m2·K)。
4.2.3.2门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依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4.2.3.3东、西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应满足表4.2.2-1、表4.2.2-2的要求。
4.2.3.4典型的外墙和屋面构造的热工性能参数可以按本标准附录D、附录E计取。
4.2.3.5某个朝向墙体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按照(2.0.13)式计算。
4.2.4在冬季,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增加相应的保温措施。
4.2.5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2.7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8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陈列室、于术室等)外,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4.2.9靠外墙的单个空间应在外墙设置窗口。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当外窗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4.2.10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2.1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4.2.1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的规定,10层以下为2级,10层及以上为3级。
4.2.13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下表隔热措施,计算总热阻时,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4.2.13取值。
4.2.14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1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应尽量避免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璃幕墙;
2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的玻璃宜采用镀膜玻璃(包括镀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贴膜玻璃(包括贴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或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真空玻璃;
3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外窗、玻璃幕墙,应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4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外遮阳应综合考虑建筑效果、建筑功能和经济性,合理采用建筑外遮阳,并和特殊的玻璃系统相配合;
5屋顶、东墙、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6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7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空气间层;
8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空气渗透措施。
4.2.15建筑幕墙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幕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1应在幕墙与梁、柱、天花等之间的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2当建筑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建筑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采用智能控制;
3建筑幕墙的非透明部分,应充分利用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4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时,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可采用智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等。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的控制,达到最佳的室内舒适效果,降低空调能耗。
4.3围妒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空调能耗;
3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超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起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提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夏热冬暖地区必须同时满足设计建筑全年空调制冷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制冷能耗。
4.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包括:气象条件、空调、照明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时间等)。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4.3.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3.4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
4.3.5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备案制形式认可的软件。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般规定
5.1.1施工固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凤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的规定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空调区的冷负荷,必须按各项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确定;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系统类型、调节方式等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或备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5.1.2应将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并将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直接标注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
5.1.3空调冷负荷计算应采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备案制形式认可的计算软件。
5.1.4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2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玲、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相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5.1.5中央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供配电计量装置。
5.2采睡
5.2.1冬季应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才可设置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已设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空调设备采暖,不应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3通凤与空气调节
5.3.1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系统中。
5.3.3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4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5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物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6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7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且室内正压值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1.5条的规定。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熔值控制方法。
1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3)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2暖通工程师和建筑师在建筑空间以及新、排风进出口位置及其面积等方面,应互相支持和配合,空调机房宜尽量靠近外墙设置,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安装位置。
5.3.8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3.9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10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z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1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2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路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5.3.13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4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根据房间负荷对风机盘管选型时,宜按风机盘管高速工况的冷量值选取。
5.3.15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6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除排风中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较大(例如厨房油烟、吸烟室排风、传染病房排风等)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3.17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8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的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9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所选用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率的要求及配用风机在设计工况的效率。
5.3.20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巳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如果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21设计采用冰蓄冷系统供冷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5.3.22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部分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部分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6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8空气调节冷、热水泵,采用定流量泵时,一般应至少安装两台并联水泵;
9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10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23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3.24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5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搜季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荷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停开冷却塔风机,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5.3.26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7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8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9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9中的规定。
5.3.33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3.34空气调节区通向室外的大门,除设计为自动门或有专人开启的门外,应设置隔离用大门空气幕。
5.3.35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宜采用双速风机。
5.4空气调节系统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对夏、冬季的冷暖总负荷相当的个别气候区,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其余地区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时,须经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5.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蝶、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凤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13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较适用于中、小型且需冬季供暖的公共建筑;
2大型建筑设计选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的冷量可再选水冷机组提供。
5.4.14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5.4.15采用蒸汽为热摞,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4.16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后,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5.4.17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且夏季采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供冷的建筑,宜采用冷凝热回收系统。
5.5监测与控制
5.5.1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5.5.3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5.5.4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5.5.5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水泵及冷却塔一体化控制方式,通过优化组合确定设备运行台数,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
5.5.6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
5.5.7空气调节风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熔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空气调节机组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若新风系统负担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对于平时运行时,长时间无人员使用的空气调节区,应在其新风管上设置联动的电动风间,同时新风系统应有变新风调节控制方式;
6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5.5.8采用一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一次泵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时,为了确保系统及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要注意设备(冷水机组)的变水量运行要求和所采用的控制方案及相关参数的控制策略。
5.5.9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5.5.10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间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5.5.11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组合式空调器的表冷器或加热器,应采用电动温控阔的控制方式。
5.5.12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5.5.13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6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
5.6.1公共建筑在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
1需要24h运行、或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运行停止时,仍需保持适当温度的房间;
2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调房间或建筑;
5.6.2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所采用的产品应按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一2010、《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一2004及《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选用(应取得节能产品的认证),鼓励优先选用能效等级为2级以上的产品。
5.6.3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配管长度。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或通过产品技术资料核定,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W/W。3个房间使用时间不相一致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5.6.4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宜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1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尽量避免阳光的长时间直接照射;
2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
3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的单面通风竖向凹槽内。
6电气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可靠、高效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方案,合理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6.1.2电气设计应在满足安全、可靠、合理、适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设备运行阶段的节能控制措施,提高系统维护管理效率。
6.2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6.2.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运行环境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6.2.2应对各类负荷状况进行合理分析计算,并采取相应节能降槌措施,对变化较大的季节性负载系统宜针对不同工况采取相应的节能运行模式。
6.2.3供配电系统的变配电房及楼层配电间宜设置于负荷中心,以提高系统效率,降低线路损耗。
6.2.4应根据负荷情况、经济运行方案、运行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变压器:
1合理分配变压器负载,满足系统经济运行的需要;
2变压器的经常性负载应处于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区间,负载率宜为60%-75%;
3当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6.2.5系统设计宜尽量做到三相平衡。
6.2.6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供配电系统中的功率因数:
1通过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电气设备、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提高系统自然功率因数;
2 10(6)kV及以下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自动分相无功补偿装置;
5当配电系统中谐波电流较严重时,无功补偿容量的计算应考虑谐波的影响;
6当补偿电容器所在低压线路谐波电流较严重时,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
6.2.7大型公共建筑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谐波监测。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谐波抑制和治理的措施:
1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实测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备较多时,在配电系统主干线上靠近骚扰源处设置滤波装置。
6.2.8 10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截面的尺寸宜结合技术条件和经济电流密度进行选择。
6.2.9采用单芯电缆组成的供电回路时,电缆宜品字形敷设以降低线路的阻抗。
6.3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6.3.1一般规定
1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有关规定;
2照明节能设计应是在保证不降低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32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照明系统中的光能损失,充分利用好电能、太阳能;
3照明节能应通过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选用合适的光源及高效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灯具安装方式及照明配电系统,并根据建筑的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用合理有效的照明控制方式来实现。
6.3.2照明功率密度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1房间或场所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2计算房间及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时,应计算其灯具光源及附属装置的全部用电量;
3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3.2-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捕;
6.3.5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2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选择合适的照明光源,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高光效光源;
3层高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4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5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铀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6选择荧光灯光源时,应使用T8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有条件时,宜采用更节电的T5荧光灯;7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隶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隶灯;
8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单灯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9在下列场所若满足使用条件,可采用LED光源: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
2)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供电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6.3.6灯具附件的选择原则:
1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2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3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高压制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F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5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部进行无功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6.3.7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对照明系统采取经济实用、合理有效的节能控制措施。可采取下列措施:
1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2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小开间房间照明宜采用一灯一控控制方式,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3大开间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采用多灯分组控制方式,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有BA系统的,可纳入BA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采用智能灯光控制系统进行更全面、更灵活的节能控制。
6.4建筑设备节能设计
6.4.1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艳、低噪声的节能产品,并应达到《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6.4.2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6.4.3客梯宜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当3台及以上的客梯集中排列时,客梯控制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6.4.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宜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宜装设感应传感器,当全线各段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行。
6.5计量、维护与管理
6.5.1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进行下列电力能提分项计量,对出租办公、营业性场所应根据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
6.5.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公、检、法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进行电力能耗分项计量。分项计量内容如表6.5.2所示:
6.5.3对于6.5.2条以外的中小型公共建筑,为便于业主进行节能管理,宜按上述必分项条款进行计量。
6.5.4分项计量所采用的互感器及电度表应与供电部门计量系统分开设置z计量装置宜相对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集中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6.5.5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并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及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控制,并做好维护记录;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一2004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5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6.5.6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1对照明、空调、给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集中自动监控;
2具有对各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6.6实施与监督
6.6.1工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
6.6.2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
6.6.3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要求监理。
6.6.4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7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7.1一般规定
7.1.1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工程节能设计的依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J45/003-2012。
2建筑节能设计参数:
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时应根据本工程的节能设计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3本工程节能产品的性能指标:
墙体和屋面隔热保温材料的名称、密度、传热系数、蓄热系数、燃烧性能,门窗工程采用玻璃的名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等,并对选用材料的参数取值注明出处(如取值文件名称、页数等)。
4节能产品的抽样送检项目及数量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施工安装前应由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抽样送检合格并签字。
7.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应分为建筑方案报建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三个环节。
7.1.3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标准4.1.1、4.1.2条进行内部审查。
7.1.4建筑设计方案报建阶段,政府规划审批部门应依据本标准4.1.1、2条进行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1.5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标准相关条款进行内部审查。
7.1.6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应由相应的审查机构依据本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1.7符合本标准全部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设备、照明的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判定为节能设计合格。
7.1.8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节能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图纸应退回委托单位,待建筑设计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合格后签署意见。
7.1.9对产生建筑节能争议的设计项目或竣工工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节能设计审查。
7.2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7.2.1根据本标准4..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确定审查的具体要求。
7.2.2根据本标准第4章规定性指标设计的施工图,图纸审查应按规定性指标逐条进行。
7.2.3对照本标准4.1.1-4.1.3条的要求审查设计总平面图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朝向、通风、遮阳等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2.4按照建筑设计图审查所设计建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门窗布置是否满足本标准4.1.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2.5审查屋面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标准表4.2.2-1、表4.2.2-2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2.6如有天窗,审查天窗的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4.2.2、4.2.7条的要求才日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7审查东、西墙的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标准表4.2.2一1、表4.2.2-2的规定才日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2.8审查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标准表4.2.2-1、42表4.2.2-2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9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和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标准表4.2.2一1、表4.2.2-2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10检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2.11根据建筑图纸上外窗所处的位置及本标准4.2.11、4.2.12条要求,核查所选用外门窗的气密性能指标,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2.12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本标准7.4节、7.5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7.2.13如以上7.2.6、7.2.8、7.2.9条审查不合格,则应按照本标准7.3节的权衡判断法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7.3按照权衡判断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7.3.1按照本标准4.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使用本标准权衡判断法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则按权衡法判断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7.3.2先按照本标准7.2.2~7.2.5、7.2.7、7.2.10、7.2.11条进行审查。
7.3.3如天窗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则可以进行权衡判断。但天窗的面积不允许超过屋面面积的30%。
7.3.4如外墙、外窗的相关参数不符合本标准4.2.2条规定,则进行权衡判断。
7.3.5按照本标准4.3节"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的有关规定确定参照建筑。
7.3.6确定审查用软件。审查软件(包括版本号)应与节能设计所用软件相同。
7.3.7将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输入审查用软件,审查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空调能耗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若所设计建筑处于夏热冬暖地区,审查所设计建筑全年空调能耗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7.3.8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本标准7.4节、7.5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某个朝向的墙体或外窗的相应参数不符合第4章强制性条文,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7.4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审查
7.4.1根据本标准5.1.1条、5.1.2条规定,对建筑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进行复核,并对末端设备、管道直径、热游、设备容量的确定进行复核,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2检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是否满足本标准5.4.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检查机组的性能系数COP是否满足本标准5.4.5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3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检查其能效比EER是否满足本标准5.4.10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4如果采用蒸汽、热水型澳化程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澳化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检查其性能参数是否满足本标准5.4.12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5对于空调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的条款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1检查空调系统分区是否符合本标准5.3.1条的规定;
2检查新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5.3.7~5.3.10条的规定;
3检查输配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5.3.22~5.3.26、5.3.30条的规定;
4检查冷热源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5.4.1、5.4.8、5.4.9、5.4.13~5.4.16条的规定;
5检查监测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5.5.4、5.5.6~5.5.11条的规定。
7.4.6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建筑设备设计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7.5建筑照明与配电节能设计审查
7.5.1根据建筑所属类型,检查其照明功率密度是否符合本标准6.3.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5.2根据本标准6.3.4~6.3.6条的规定,对照明设计选用的照明灯具、照明光源、镇流器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7.5.3根据本标准6.3.7条的规定,对照明控制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7.5.4检查计算书是否与平面设计和节能备案表一致,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7.5.5材料表中是否对照明节能产品的节能参数(如:光源功率、显色性、光通量等)有明确要求,满足产品采购需要,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7.6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资料
7.6.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建筑节能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简图;
2墙、窗、屋顶等按朝向、围护结构类型统计的面坝、性能指标清单表;
3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4玻璃遮阳系数Se、外遮阳系数SD、综合遮阳系数Sw的计算;
5外窗可开启面积统计表;
6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及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计算;
7屋顶传热系数K及热惰性指标D的计算;
8空调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计算;
9空调冷(热)水泵、冷却水泵扬程的计算;
10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
11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
12照明照度及功率密度的计算。
当送审建筑工程未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时,计算书不含以上8~11项的内容。
7.6.2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表格(表7.6.2-1~表7.6.2-6)。
上一篇: 灯具加热试验用热试验源灯(GB/T 19657-2005)
下一篇: 太阳能海水淡化应建立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