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储备能力不足、价格机制不完善是制约天然气充足供应的主要因素。这也促使我国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通过交易方式出让储气库资源,努力提升储气调峰能力。
山东省首批5家天然气储备基地于4月分别完成挂牌,首批天然气储备基地目前正在陆续与山东省各市签订天然气应急储气能力租赁服务协议。此次在省级层面统筹天然气资源,通过购买储气服务保障政府储气能力,在全国尚属首次。
天然气是相较煤炭、石油更清洁、高效的化石能源,人们日益认识到将天然气作为重要能源消费方式的意义。然而我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储备能力不足、价格机制不完善是制约天然气充足供应的主要因素。这也促使我国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通过交易方式出让储气库资源,努力提升储气调峰能力。
加大储气设施建设力度
地下储气库为储气设施常见的形式,地下储气库是将长输管道输送来的天然气重新注入地下空间而形成的人工气田或气藏,调剂天然气用户在季节需求上的波动。
据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已建成27座地下储气库,其中中国石油23座、中国石化3座、港华1座,储气能力约190亿立方米,占天然气消费量的6%左右,工作气量约95亿立方米。
我国天然气的储气能力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储气设施的完善与储气能力的提升对于保障供气安全与平抑价格波动发挥着巨大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加大储气库建设力度,计划形成西南、东北、新疆、陕西四大地域性储气库群。4月,我国西部首座储气库群――吐哈油田温吉桑储气库群正式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将与已经建成的新疆呼图壁储气库及塔里木气驱油协同建库等储气库共同构成我国西北200亿立方米储气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于今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建设任务: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
对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认为,由于天然气消费存在较大的峰谷差,为了保证天然气供应就需要建立储气设施进行调峰。实际上,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用气结构不同,峰谷差程度也有很大不同。例如北方地区由于取暖用气,天然气消费冬夏峰谷差达到十几倍,而南方一些城市由于没有取暖用气,峰谷差可能在2倍以下,甚至由于冬季制冷用电减少,用气量更小。因此,不区分各地的不同条件,规定一刀切的储气能力建设责任,并不符合市场实际需求,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坛坛罐罐”遍地开花,增加安全隐患。《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优先建设北方沿海地区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罐群,鼓励城市群合建储气设施,一是更好地满足北方储气调峰需求,二是充分发挥LNG储气调度灵活、库址选择较为方便的优势,三是鼓励规模化建设,降低储气成本和安全隐患。
《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我国天然气发展目标:2020年国内天然气综合保供能力达到3600亿立方米以上。“十三五”期间,地下储气库累计形成工作气量148亿立方米。
探索储气库商业化运营模式
早前,在西气东输、川气东送、陕气进京等天然气管道系统建设中配套建设储气库,这一时期地下储气库的储气调峰成本通过管输费回收。由于保供对象、调峰责任不明晰,上下游缺乏建设储气库的积极性,需要理顺价格机制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上下游企业合理分配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0月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提出储气库不纳入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核定范围。当年同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提出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为价格由市场形成,因此储气设施应向市场要效益,储气库的商业化运营是解决储气调峰能力不足的关键。储气调峰价格反映市场供需,在价格弹性空间设置淡旺季价差形成储气库价格。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和港华燃气积极探索储气库产品交易模式,推动储气调峰市场化改革。2019年11月,我国第一单储气库调峰气产品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完成上线交易,交易双方分别为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和相关城市燃气企业,参与范围为城燃小管网。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指导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并与管容预定和交易机制互相衔接。今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分别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召开视频会议,研究讨论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有关工作。价格司与两交易中心围绕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如何充分体现储气服务真实市场价值、提高储气设施使用效率、如何适应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等进行了交流。
可见,在近年来天然气集中供暖、天然气发电需求量显著增长的态势下,提升储气调峰能力将成为天然气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我国着力培育储气调峰服务市场机制,推动天然气资源在各供气主体间实现灵活、高效调配。
落实各方储气调峰责任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办法,全力做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天然气储气调峰领域行为,推动各类主体的调峰责任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3月印发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于2017年7月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均明确各方在建立综合储气调峰和应急保障体系中应尽的责任: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我国近年来对地方政府、天然气销售企业、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以2020年为目标节点提出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办法》要求,到2020年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工作气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国务院于2018年9月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在《办法》提出“到2020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的基础上,《实施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平均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的3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金联创天然气高级分析师孙雪莲认为,《实施意见》明确了供气企业、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的考核单位,通过明确考核主体确保责任到位,有利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由于储气设施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等特点,到2020年地方达成应急储气能力建设目标有一定压力。因此国家强调用气峰谷差大的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在2020年底前完成储气能力建设目标,并提供投资补助。
《实施意见》对于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提出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制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对于相关责任的督促与落实,《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相应负责的部门。国家有意加强储气能力建设的监控力度,规范各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保障天然气储备领域的良性发展和天然气储备建设任务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