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
调整方案将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上浮100%),其他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将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8元/污染当量(上浮100%),其他维持1.4元/污染当量不变。
据悉,调整方案主要考虑到上述四项污染物为辽宁省主要污染物(占全部污染物的68%),也是国家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实行较高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减少排放。调整后,辽宁省环保税适用税额居于全国中游水平。
据了解,2017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大气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规定执行期限暂定两年,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辽宁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各省可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和调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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