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从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资源、环境等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制度体系入手,建立和完善支持生态文明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参与制度。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立足于总体布局,将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来推进。
建立和完善基本的绿色制度。人口、资源、环境是影响绿色化的三个基本变量,建立和完善人口均衡、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绿色化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一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均衡制度。从我国自然条件的生态阈值、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等方面来考虑,必须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促进人们自觉自愿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设,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居住制度,引导人口在地理和产业上合理分布,以便防止人口转移带来的自然和社会压力。二是建立和完善资源能源节约制度。从我国人均资源和能源占有量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必须坚持和完善节约资源能源的基本国策。实行资源和能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注重运用价格、财税、金融手段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持科学管理和严格管理,坚决改变各种浪费资源和能源的现象。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和能源节约使用和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资源能源的国家标准,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和浪费资源能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为了有效治理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必须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建立和完善绿色化的文化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的文化制度。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必须软硬兼施,既重视法律等“硬制度”建设,又重视道德等“软制度”建设。一是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生态道德。生态道德是规范和评价人与自然交往的行为准则体系,其基本要求是“爱自然”。超越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抽象对立,既在自然界实现人道主义,也在人类中实现自然主义,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生态正义。生态正义是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社会主体在涉及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合理而应当的秩序和状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生态正义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方面的平等权益,在确保大家共同享受自然财富的同时,要具有共同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将生态文明的原则、理念、目标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环节和国民教育的全过程。
建立和完善绿色的社会参与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绿化社会交往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的社会交往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益事业,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生态治理的社会参与是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法治理的统一。一是畅通生态文明领域的信访渠道。目前,许多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导致的。为此,在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同时,必须畅通生态文明领域的信访渠道。例如,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畅通环境信访、12369环保热线、网络邮箱等信访投诉渠道,鼓励实行有奖举报。二是推动生态文明领域的群众自治。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生态文明领域推进基层民主就是要推动这一领域的群众自治,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职代会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环境民间组织的作用,促进环境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引导公众依法合理维护其生态环境权益。环境权是基本的人权,人民群众有权维护其生态环境权益,但是,环境群体性事件不能成为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必须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进行环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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