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晚报报道,为了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兰州市决定开展煤炭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单位和个人使用有烟煤和劣质型煤的行为,推广使用高效环保节能型煤。
兰州市提出,严禁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外的流动售煤行为,严禁运输、销售劣质有烟煤,一经发现将依法查扣运煤车辆、没收煤炭并处以煤炭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无烟块煤和环保型煤,对已经购买存放和使用有烟煤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不再进行置换,将依法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兰州市首部有关煤炭经营市场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大型耗煤企业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和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对经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运输非达标煤炭进入中心城区的,没收所运输的煤炭,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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