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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件涉煤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情况!都是煤炭人关注的热点!

时间:2021-04-09 00:52:53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2020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代表和委员们又要提出建议和提案,为国家发展和民生大事建言献策。去年的建议和提案,很多都令人印象深刻,今年都解决得怎样了?

小编查阅了应急管理部和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的2019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栏目,整理了10件涉煤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情况,一起来看,这是不是也是你关注的热点?!

应急管理部:《关于如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答复

一、关于“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4号),该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考核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都纳入了对省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2018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责任落实占40%;事故作为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一票否决”为不合格等级。按照规定,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方面,主要有3点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是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十类失信行为之一的或发生事故的,将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在政策、信贷、保险等方面将受到制约。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推动修订完善《考核办法》,通过奖励、惩处两方面的措施入手,进一步加强对优秀地区的褒奖,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加大对考核不合格地区的制约措施,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奖励、评比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完善和强化“职业禁入”“行业禁入”和“失信惩戒”制度,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各部门在各行业领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落到实处。

二、关于“对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

2002年至2016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继组织开展的4届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7届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均明确将“在评选周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作为申报评选的必备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上届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中,有1个单位在申报先进集体后,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取消了评选资格。

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部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和评选表彰工作,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制度,涉及安全生产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将继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关于“在晋升职务、岗位调整等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有力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肃责任追究,直至实施“一票否决”。

四、关于“在城市规划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能,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城市规划方面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在由各级应急管理系统审批的项目上,将安全生产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作为重要前提,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

自然资源部目前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部署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该部将指导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坚持绿色发展、底线约束,严守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和历史文化保护线,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充分考虑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合理安排产业用地,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为城市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规划和用地保障。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9日

2.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支持力度的建议》答复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基础产业。加快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强化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成果的发明创造和转化应用,是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具体表现,是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对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将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列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

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的顶层设计。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年)》提出,加快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煤炭开采、加工及利用全过程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煤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建成一批先进高效的智慧煤矿。据煤炭协会统计,截止2018年4月底,全国已有132处煤矿建成158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

为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切实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家已经启动了能源战略、“十四五”规划和各领域能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关于加强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顶层设计,将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列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我们将结合煤矿智能化发展实际,在能源战略、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若干意见》中统筹考虑。

二、关于加大对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的建议

关于加大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的问题。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支持煤矿灾害机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等基础理论研究,突破煤炭地质保障、煤炭绿色安全无人开采等重大关键技术,强化煤炭科技原始创新能力;积极支持煤炭科技研发工作,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完善科技创新机制。2016年3月和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的《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国能科技〔2016〕397号)等行动计划和规划中,都要求把自主创新摆在煤炭科技创新的核心位置,加强煤炭行业基础研究。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煤矿智能装备推广应用纳入30亿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煤矿推广应用智能装备,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智能装备替代高危岗位作业。科技部支持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布局了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炭资源高效开采与洁净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深部煤炭开采与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一批国家级实验平台,为煤炭科技创新创造了条件;部署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地资源勘查开采”重点专项,安排了煤矿深井建设、围岩控制、智能开采等与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发相关的技术方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明确了煤矿机器人的发展方向和支持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适时将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重大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相关研发计划,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煤炭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关于加大资金和财税支持力度的问题。为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鼓励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多种渠道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上述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设立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增强煤炭行业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

三、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先进产能的建议

2016年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破除低效无效供给,按照产能置换原则推进优质先进煤矿项目建设,持续扩大优质产能。同时,《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典型示范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的智能化煤矿示范工程,推进煤矿智能化向纵深发展。

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安全智能精准开采先进产能的建议,我们将结合煤矿项目建设、释放优质产能等工作,引导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主动实施煤矿智能化开采,全面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12日

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出台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激励政策的建议》答复

一、关于研究制定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激励政策

开展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不仅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也有利于推动资源枯竭型矿区转型发展。国家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废弃矿井能源资源综合利用。

(一)推进废弃矿井瓦斯抽采利用。2016年,国家能源局出台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完善废弃矿井残存煤层气开发政策,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研发推广废弃矿井残存煤层气抽采利用技术。2018年以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题调研煤层气产业发展,研究了废弃矿井残余煤层气资源矿业权出让等政策措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残存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制定关闭矿井煤层气抽采利用指导意见,促进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研究关闭矿井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单位开展了关闭矿井各类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全面梳理关闭矿井资源综合利用现状,分析各类残余资源的开发潜力、技术路径、面临的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下一步开展关闭矿井资源综合利用打下了基础。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增值税方面,随着增值税改革及营改增全面推开,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油气采掘等行业已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1日国家两次下调增值税税率,从17%下调至13%,不到一年内降幅达到23.5%。资源税方面,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的衰竭期矿山、充填开采、页岩气、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田等实施资源税减征政策;在部分地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扩大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允许加计扣除75%。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税收优惠。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研究出台煤层气等废弃矿井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废弃矿井残余资源综合利用。

二、关于加强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

推动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是重要支撑,人才队伍是基本保证,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科研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一是财政部配合科技部等部门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予以支持。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支持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三是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金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设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程序申报上述资金。

(二)支持地下空间利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2019年,科技部在“深地资源勘查开采”中专项部署“城市地下空间精细探测与安全利用技术”,研究内容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下全要素信息精准探测技术与装备;城市地下空间开挖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评估理论及安全控制技术;城市地下全要素信息集成与智能建模技术;地下空间开发建造理论和方法;智能化深部空间运维和安全控制理论、设备和管理方法。该项目的实施,预计将形成城市深部空间开发利用勘查、设计、施工系列技术指南,建立城市深部空间智能化运维和安全控制理论体系、设备和管理方法,形成地下立体开发新模式。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一是坚持产学研相结合,针对煤层气、井下空间等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利用关键性技术,持续加大攻关力度,培养高素质人才。二是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一些废弃矿井在推进能源资源利用过程中,会同科研院校开展培训,加快培养煤层气、矿井水、地热、地下空间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人才。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继续支持开展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科研工作;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安排部署,积极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推进废弃矿井能源资源相关科研工作,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感觉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9日

4.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提案》答复

一、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累计退出煤矿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退出煤矿4200多处,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2019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去产能工作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的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2019年)4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文件,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重点,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2019年)8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财政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煤矿安全治理方面。随着去产能的不断深入,煤矿安全形势明显好转,2018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093,创历史最好水平。2019年4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文件,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对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统筹做好压小上大、减劣增优等工作,着力巩固去产能工作成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促进煤炭市场高质量动态平衡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煤炭发展发生较大变化,我们紧跟煤炭行业发展新形势,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中长期、“两湖一江”地区、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煤炭供需平衡专题研究,准确把握市场供需形势,研究建立煤炭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加强日常产运需监测分析,准确研判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协调推动加快建设煤矿手续办理,指导重点产煤地区和煤炭生产企业加快优质产能释放,持续增加有效供给。

四是督促保障供应难度大的地区制定完善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煤炭产能退出后的资源、运力接续。督促电力企业加强与煤炭、运输企业沟通,积极落实货源,提高存煤水平。

五是强化运输协调,积极挖掘潜力,保障重点用户和重点地区运输需求。

六是积极推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数据采集及评价,引导煤炭产运需各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的合作关系。经各方共同努力,煤炭供需保持总体平衡。

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将继续加强监测协调,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等工作,避免出现供需严重失衡、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促进煤炭市场高质量动态平衡。

三、关于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文件,对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作了具体安排。兼并重组方面,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要求,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煤电联营方面,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7号)、《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8〕1322号)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转型升级方面,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建设安全高效智能环保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推进智慧煤矿建设,不断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稳定市场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随着煤炭产业结构和开发布局的进一步优化,煤炭供需动态平衡的基础更加牢靠,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建立一系列长效机制,且在运行中逐步完善,为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建立完善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能源总量和结构发展目标、中长期煤炭供需平衡、行业管理工作任务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产能置换政策。2018年12月,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文件,明确坚持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将产能置换作为煤炭行业的基本产业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完善中长期合同、应对煤价异常波动、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项目核准审批、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五、关于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人才

国家有关部门鼓励高等院校科学设置学科体系和专业体系,加大校体合作力度,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组织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现场会,要求企业加强人员准入、劳动用工管理,坚决守住用工标准;健全“选准、育强、激活”的人才培养机制,突出矿长、总工、班组长、安检员等关键岗位,培养优秀技术人才;健全留人用人机制,提高职工待遇,改善煤矿生产条件,保障队伍稳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支持鼓励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2日

5.国家能源局:《关于对黑龙江省煤矿建设给予支持的建议》答复

一、关于支持“鸡西、鹤岗、七台河、双鸭山”四煤城建设安全、高效、低耗能的大型矿井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产区。我们积极支持黑龙江省煤矿规划建设,近年来,先后批复了双鸭山宝清、双鸭山西区、鹤岗、七台河等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生产建设规模合计7137万吨/年,规范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为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创造了有利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新建煤矿实行产能置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黑龙江省加强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支持黑龙江省优质产能煤矿项目核准建设,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及时履行核准程序,支持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二、关于支持改造扩建一批30万吨/年以上矿井

近年来,黑龙江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大力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通过扩建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2019年,黑龙江省继续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出台了煤矿资源整合审查标准,成立了联合审查工作组,正在对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的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审查。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各地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思路,力争用三年时间大幅减少小煤矿数量。在此过程中,支持剩余资源多、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我们积极支持黑龙江省结合前期已开展的工作,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要求,改造扩建一批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三、关于黑龙江省煤矿产能总量

2018年,黑龙江省煤炭消费量1.03亿吨,煤炭产量约6200万吨,需求缺口主要通过蒙东地区调入,少量通过俄罗斯进口弥补。目前,黑龙江省正在推进一批煤电、煤化一体化项目建设,神华宝清电厂一期2×60万千瓦机组即将建成,宝清煤电化园区煤化工项目正在建设,四煤城煤化工转型升级项目也在积极极推进。我们支持黑龙江省根据资源条件、消费需求等情况有序发展煤电、煤化一体化项目。关于黑龙江省煤矿产能总量,我们将在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时,会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结合煤电、煤化转化项目建设进度、能源结构调整目标、区域供需平衡等情况,统筹予以考虑。

四、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地方煤炭集团化兼并重组

国家积极支持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煤种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煤矿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减量置换和产能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市场风险抵御能力。黑龙江省根据发改运行〔2017〕2118号文件要求,支持龙煤集团兼并重组地方煤炭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支持煤电联营和煤化工企业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产业相互带动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黑龙江省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地方煤炭企业,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五、关于在资源、产能及审批方面给予黑龙江特殊政策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严控煤炭新增产能;对确需新建的煤矿,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明确,确需新建的煤矿区分不同情形,按照100%~200%的比例进行产能置换。煤炭行业实施产能置换,不仅为落后产能退出筹集了资金,平衡了不同地区、新老煤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探索了以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顺序的有效途径,煤炭企业普遍予以认可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完善产能置换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在产能置换机制下推进项目建设。

近年来,我们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简煤矿项目核准前置要件,目前仅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等两项前置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履行核准程序。在煤炭资源配置方面,自然资源部表示,积极支持黑龙江省煤炭产业发展。对于符合规划、生态保护及相关产业政策等要求的新建煤矿项目,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审批,支持地方发展建设。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9日

6.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电联营政策支持的建议》答复

对您提出的在既有煤电联营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配套政策,加大对煤电联营特别是存量煤电联营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引导企业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煤电,释放煤电产能,全面推进能源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我局积极支持。

近年来,煤炭和电力受供需形势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两个产业发展存在不协调。实施煤电联营,是促进煤炭、电力两个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缓解煤电矛盾,提高煤电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一、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进存量煤矿和存量电厂实现煤电联营

并购重组是企业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并购重组市场的活力和秩序得以进一步提升。证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优化并购重组审核程序,压缩办理时限,简化申请材料,推出“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并对属于国家重点创新领域且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情况良好的上市公司优先适用豁免或快速“绿色通道”,并购重组项目从受理到通过审核整体效率进一步提高,不存在排队、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目前股票市场绝大多数并购重组项目不需要经行政审核,行政许可比例已降至4%左右。证监会审核的重组项目大多是以“同行业、上下游”资产为目标的产业整合。

从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业主、降低市场波动风险角度,我们支持煤炭和电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产业协同,形成上下游配套和产业集群式发展。对于您提出的以注入优质资产、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煤电联营,我们将按照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和有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二、关于煤电联营项目核准、市场化交易支持政策

一是近年来我们陆续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8〕1322号),部署推进煤电联营。

我们认真落实煤电联营各项文件要求,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相互参股,发挥协同效应,促进行业调整转型。对煤电联营的煤矿项目产能置换给予政策优惠,及时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加快释放煤电联营煤矿产能。对于煤电联营示范较好的地区,后续新建煤电联营项目,按政府核准电源项目的相关规定,在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前提下,支持优先核准、优先开工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超过1.5亿千瓦,发电企业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煤电联营发展模式。

二是印发了《关于公布国家第一批煤电联营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676号),将全国共18个、2826万千瓦煤电项目及相应配套煤矿列为第一批煤电联营重点推进项目。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煤电联营,拟请地方有关部门梳理本地区现役煤电、煤矿项目运行情况,推荐一组以上有意向且具备条件整合为煤电联营方式运营的煤电、煤矿项目,形成初步方案,拟纳入第二批煤电联营重点推进项目。我们将开展全程指导和协调推动,尽快发挥示范效应。及时总结经验,开展非煤电联营与煤电联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对比,了解煤电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推广煤电联营先进做法,寻求缓解煤电企业经营困难的措施办法。

三是为缓解煤电企业经营困难,需要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建立健全各品种电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激励煤电机组提升运行灵活性,转变运行方式,按市场化方式为系统提供中长期容量服务和短期调峰调频服务,获得合理收益。

三、关于对煤电联营企业在融资、债转股、上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开设“绿色通道”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新股发行常态化,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审核周期已大幅缩短。目前已有中国重工、中国铝业、中国中铁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施了债转股。

我们鼓励按照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开展债转股,各相关主体应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实施对象和实施条件。不建议对煤电联营另行增设“绿色通道”。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煤电联营相关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局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17日

7.国家能源局:《关于将煤炭产业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纳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答复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产业。加快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信息技术与煤炭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煤炭产业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对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实现煤炭高质量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将推动煤炭产业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上升到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层面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煤炭产业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2016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提出创新煤炭高效和智能矿山等关键技术、煤炭无人和无害化等智能开采、充填开采、保水开采以及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从能源发展战略层面推动煤炭产业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并且,《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等规划和行动计划中,都要求加大科技投入和自主创新,积极推动高效建井、智能开采等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及应用,依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加快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建设智慧煤矿示范工程,促进煤炭绿色清洁发展。

目前,为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推进智慧煤矿建设,我们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优化顶层设计,拟基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开展煤矿智能化顶层设计,加大引导和统筹力度,增强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整体合力。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技术体系、系统架构、实施路径等,营造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创新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推动建立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化开采的国家级研究平台的建议

科技部一直大力支持煤炭科技创新相关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目前已布局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炭资源高效开采与洁净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深部煤炭开采与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实验平台,为煤炭科技创新创造了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也积极推动提升人工智能创新能力,在深度学习、类脑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

科技部高度重视煤炭的安全高效智能开发,“十三五”期间,部署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地资源勘查开采”和“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技术装备”两个重点专项,安排了煤矿深井建设、围岩控制、智能开采、生态复垦、灾害预警、事故防控等与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发相关的技术方向。目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面向2030年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拟围绕煤炭绿色开采、煤炭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煤炭污染控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政策研究等六大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在煤炭绿色开采方面,围绕无害化开采和资源化利用,设置了煤炭低损害开采、智能化生产、水资源保护、矿区生态修复、伴生资源开发等内容,力争到2030年,实现煤炭向科学开发方式转变,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形成无害化开发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使我国成为煤炭开发国际标准制定者和技术主导者。

《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拟加大自主创新技术与装备研发应用,推进重点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重点研发煤矿精准探测与地理信息精细建模技术、新一代矿井感知传感技术与装备、复杂条件综采(掘)装备智能协同快速推进技术等,提高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水平。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结合煤矿智能化发展实际,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建立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化开采的国家级研究平台,为煤炭产业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与装备保障。

三、关于出台支持煤炭绿色清洁发展的政策或设立专项基金的建议

目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上述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设立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特别是,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关我国未来发展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的立项建议》,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中部署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相关领域重大工程;中央财政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试点城市予以综合奖补,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政策,做好清洁取暖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对煤炭绿色清洁发展工作的支持。

四、关于提高煤炭市场准入门槛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煤炭市场准入门槛,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规定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禁止新建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禁止新建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同时,为加快退出落后煤矿或落后煤炭企业,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要求有序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煤炭产业政策,适时提高煤炭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升煤炭发展的质量、效率和效益。

五、关于制定与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相适应的煤炭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建议

为促进煤炭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煤炭科技人才培养,为煤炭科技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从实施情况看,煤炭行业高素质人力资源支撑体系和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初步建立健全,建立了一批行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和孵化基地,培养了一批高层次科技研发人才、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和行业紧缺的工程技术类人才,建设了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队伍,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同时,我们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举办了“煤炭分质及梯级转化利用”“煤炭行业智慧矿山建设”“煤化工前沿技术”“煤炭高效利用与绿色化工”等煤炭产业领域高级研修班,有力提升了煤炭产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并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设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大力培养培训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你们的建议,将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相关的专业人员培养和培训有关内容纳入《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煤炭产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化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感谢你们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17日

8.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智能化矿山建设支持力度的提案》答复

一、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遥感探测等新技术与矿业交叉融合,使矿业发展新动能日益强劲,为矿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带来了革命性机遇。智能化是矿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矿企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关于将智能化矿山建设列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2016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提出创新煤炭高效和智能矿山等关键技术、煤炭无人和无害化等智能开采、充填开采、保水开采以及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从能源发展战略层面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突破煤炭智能钻探、煤炭绿色安全无人开采等重大关键技术,推动智慧煤矿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煤炭行业的集成应用,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目前,为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推进智慧煤矿建设,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拟基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开展煤矿智能化顶层设计,加大引导和统筹力度,增强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整体合力。下一步在制定《“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时,我局将充分考虑本提案意见,明确新建矿山应按照智能矿山要求进行建设,实现高起点高质量发展;现有生产矿山分步推进,以大型现代化矿山为重点,加强智能化建设和技术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与实体经济制造业深度融合。一是研究制定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等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两化融合创新发展。二是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业企业上云等工程,遴选了40个集成应用创新试点示范项目。三是持续建设推广两化融合管理体系,2018年新增国家级贯标试点企业704家,累计贯标企业超过13000家,《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可持续竞争能力建设方法论》在国际电信联盟获得通过,实现两化融合国际标准零的突破。四是发挥试点示范带动引领作用,加快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推广,围绕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等组织遴选125个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制造业“双创”专项,支持建设两个公共服务平台和五个技术转移中心,遴选150个“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加速创业创新资源汇聚、能力开放和模式创新。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推动出台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并加强宣传贯彻落实;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平台方向)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可复用可推广的系统解决方案,加速工业互联网平台规模化应用;推动工业设备上云,牵引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功能和商业模式的迭代升级;围绕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等持续组织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培育新模式新业态。

财政部积极开展促进智能化矿山建设的相关产业政策研究。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通过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实施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夯实智能制造基础,提升制造业重点领域智能化水平。2019年,中央财政将注重推动资金向普惠性和功能性转型,研究通过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第三方平台方式,加强智能制造领域产业链上下游衔接,推动包括矿山在内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鼓励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等等。我国为鼓励科技创新已形成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覆盖了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已经居于世界前列。2019年,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更为明显的降费,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自1月1日起,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自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制造业等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并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数字化升级。

三、关于加大对智能化矿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支持力度。

国家能源局大力支持煤炭绿色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创新,将其列为《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国能科技〔2016〕397号)等规划重点任务之一,将煤矿智能化采掘技术与成套装备列为集中攻关类项目,深入推进智能化矿山研究,并将第四代现代化(智慧)煤矿示范工程列为示范试验类项目。正在制定的《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拟加大自主创新技术与装备研发应用,推进重点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重点研发煤矿精准探测与地理信息精细建模技术、新一代矿井感知传感技术与装备、复杂条件综采(掘)装备智能协同快速推进技术等,提高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水平。同时,我局正在制定《2035(2050)年能源发展战略纲要》和《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将发展智能化矿山、加强智能化开采技术装备研发两项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积极推进。下一步我局将加强调研,结合煤矿智能化发展实际,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为煤矿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与装备保障。

科学技术部历来重视煤炭资源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及清洁应用相关科技支撑工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液化及多联产”“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列为优先主题。“十三五”以来,科技部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了“深地资源勘查开采”重点专项,设立了“地下金属矿规模化无人采矿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千万吨级特厚煤层智能化综放开采关键技术及示范”“深部金属矿绿色开采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深部煤矿井下智能化分选及就地充填关键技术装备研究与示范”等项目,大力支持矿山建设、煤炭资源开发等方面智能化的研究,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为相关科研院所及企业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下一步,科技部将继续根据《纲要》的部署,积极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继续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矿山智能建设及煤炭资源智能开发等相关方向科技支撑工作及专业人才支持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矿山智能化工作,支持开展智能化矿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2015-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遴选确定了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煤炭综采装备、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矿山装备远程运维服务、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的冶金数字矿山、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黄金数字矿山和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的铅锌数字矿山等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模式在矿山装备领域的应用。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工作,通过支持一批智能矿山领域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积极为智能矿山建设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同时,会同有关协会、重点企业等制定智能矿山建设指南,指导行业开展智能矿山标准化建设。

财政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智能制造领域的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如支持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专项,开展智能制造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智能制造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智能制造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智能制造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设立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四、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16日

9.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提案》答复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长期占70%左右。2018年,我国原煤产量36.8亿吨、消费量39亿吨,分别占一次能源产量和消费量的69.6%、59%。我国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资源禀赋特点及生产力发展阶段,决定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资源储量相对丰富,是我国最可靠、最经济的能源资源,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炭资源的清洁利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能源工业也为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是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必由之路。

一、关于建立国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涉及发展改革、工业、科技、能源等部门,目前,在国家层面已成立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统计局、能源局、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议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针对我国“富煤、少油、乏气”能源资源禀赋特点,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各部门协调,形成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合力。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二是国家能源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文件,明确了围绕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和布局、发展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提高燃煤工业炉窑技术水平和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减少煤炭分散燃烧和污染物排放等加快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各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稳步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及《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工业锅炉、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等四个工业用煤重点领域,依托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加大企业实施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控煤、减煤,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四是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按照“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深入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加快推进钢铁等非电行业用煤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实施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钢铁企业用煤污染排放大幅减少,实现超低排放;为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技术和炉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标委制定修订《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与评价指南》《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印发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在用工业锅炉等机电设备进行重点专项监察,责令停止使用不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要求的落后锅炉设备。组织各地节能监察机构依据标准和目录,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以及使用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等设备进行了专项节能监察,督促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工业企业实施达标改造并淘汰低效落后锅炉;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2016年印发的《“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中都明确要加大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力度,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等方面节能技术改造,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河北、河南、山东、陕西等重点地区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推动提升了燃煤锅炉能效水平和清洁化水平。2015年12月,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发电。生态环境保护部在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中,对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控制要求,对于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区域,由于环境容量有限,新建项目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治污措施,统筹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充分发挥现有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扩大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职能,将煤炭清洁利用纳入协调小组工作内容。

二、关于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力度的问题

国家一直十分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和转化应用,通过“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支持相关科研工作,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加大对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基地)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启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项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引入创新领域,支持各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十二五”期间,编制发布了《洁净煤技术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了“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专项,根据专项规划和重点任务部署,着力实施了清洁燃煤发电、煤基清洁燃料、污染物控制等方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国家已在973、863、科技支撑等国家科技计划中部署实施科研项目20余项,涉及上百个研究课题。同时,也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十一五”以来支持成立了电站燃烧等3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组建了煤炭开发利用等4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成立了基于IGCC的绿色煤电国家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培育了一批煤炭领域的科技人才团队、创新企业及研究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显著提升了我国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上述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力支持,我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的技术水平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阶段性成果。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方面,我国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已达到321克标煤/千瓦小时,其中660-1000MW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装机已达1亿千瓦,居世界首位,平均供电煤耗达到290克标煤/千瓦小时,上海外高桥三厂火电机组年平均供电煤耗已达到276克标煤/千瓦小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世界首台600兆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机组在四川白马成功投运,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我国首台250MW等级IGCC示范电站投入运行,成为世界上第四个拥有大型IGCC电站且自主设计、建设和运行的国家;除尘、脱硫、脱硝等燃煤污染物控制技术进入推广应用阶段,一些关键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特别是中低挥发分的低NOX燃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功研发出3000吨/日先进煤气化技术及装备,攻克了大型先进煤气化、合成气变换新技术、新型煤气化、直接液化、低阶煤分质利用技术等一大批技术难题,整体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十三五”期间,结合“十二五”期间已形成的科技创新成果,部署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围绕煤炭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燃煤污染控制、工业余能回收利用、工业流程及装备节能等技术方面进行了部署,2016-2018年已发布三批指南,启动了包括“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研发及示范”“高效灵活二次再热 研制及工程示范”及“700℃等级高效超超临界发电技术等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任务。

同时,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研究部署面向2030年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拟面向煤炭绿色开发、煤炭清洁燃烧与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决策支持等五大方向进行任务部署,与重点专项任务形成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力争到2030年在煤炭清洁燃烧与高效发电方面,实现燃煤发电净效率突破50%,每年累计节煤8亿吨标煤、减排CO2约20亿吨;燃煤发电机组实现20%-100%调峰,对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掌握百万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成套技术。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不同部门和不同计划间的统筹协调。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所需的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积极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项目的技术、装备研发、标准制定和推广力度。针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关键共性瓶颈技术,积极协调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相关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三、关于完善政策保障措施,鼓励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在财政贴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力度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方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其他企业仍适用50%的比例。2018年,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三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四是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主体由创投企业扩展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2019年初,有扩展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从事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的高新技术相关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相关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财政部等单位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不同渠道社会资本设立对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产业的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绿色信贷等,积极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产业发展。

中央财政对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补贴方面,一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地方加大投入,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排污费安排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实施燃煤锅炉烟尘治理改造等给予补助,同时2013年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落实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支持开展压减燃煤、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统筹各地工作需要,可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老旧锅炉、炉窑升级改造等,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地方可统筹用于煤炭清洁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其中包括煤炭等重点行业,对突破煤炭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加快产业化应用等起到重要作用。三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城市综合示范,对示范城市开展包括煤炭清洁利用在内的节能减排工作给予综合奖励。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2日

10.国家能源局:《关于煤化工原料用煤不计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企业生产能耗的提案》答复

一、关于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我局于2017年2月印发了《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提出,适度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既是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的需要,也是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局持续推进《规划》组织实施,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煤化工能效水平,落实好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目标,推动煤制油气示范项目建设。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综合考虑国家能源战略需要及经济性等因素,继续推动已核准煤制油气项目建设,优化调整具体项目。

二、关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统计口径

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扎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任务,这些地区“十三五”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基数(2015年煤炭消费量)是全口径的,包含原料用煤,与现行国家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保持一致。建议有关重点地区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消减非电力用煤”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煤炭清洁高效集中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加大内部挖潜力度,为新建项目腾出用煤空间。

三、关于煤化工原料、炼焦用煤计算

按照我国现行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及国际通行做法,煤炭作为能源品种之一,无论其用作燃料、原料、材料或动力,都要计算其消费量。因此,在统计的能源消费总量中不能扣除用于煤化工的原料用煤,不能扣除炼焦的煤炭投入消费。同时,鉴于地区间有关能源品种调入调出的复杂性,难以准确统计相关数据,因此,无法按照谁使用高载能产品谁承担能源消费进行统计,请予理解。下一步,我局也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调研和研究。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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