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引导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消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海南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资金综合奖励。
《通知》指出,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将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营造全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良好氛围。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海南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海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完成“人脸识别”等技术校验。
非个人用户:登录“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资金审核采取“月度审核、年终清算”方式。
月度初审。省公安厅提供每月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数据统计情况,省工信厅依据车辆注册登记数据统计情况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定期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和“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发布通过初步审核的车辆数据并向社会公布。
年终清算。省工信厅于2021年2月底前对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形成清算报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各市县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资金给各市县,各市县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消费者。
《通知》强调,全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
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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