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云南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其中指出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给予50万元/座的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给予20万元/座的补贴。
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电动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公用、专用、自用不同领域的充电需求,加强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适度超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1.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重要交通枢纽、重要交通节点、重要商圈、换乘停车场等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示范站,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列入新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加快园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市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应根据新能源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从2020年起,各园区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到2022年,累计达到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3.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设施,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到2022年,初步构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4.加快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A级旅游景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全市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的充电设施累计达到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5.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建桩模式,以需求为导向,充分依托街道、居委会,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在老旧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集中建设公用充电桩。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1.优先配建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按照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具备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实现高效互补。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公交集团,昆明中北集团、昆明供电局
2.加快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至2020年底,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停车场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到2022年底,实现配建比例不低于15%。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三)切实推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1.落实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建设要求。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增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新建住宅至少10%的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其余车位应预留安装条件(包括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固定停车位,预留用电容量),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推动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在居民区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时为业主及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配建充电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3.提高私用充电桩建设便利程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私人用户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应会同电力企业为私人用户完成充电条件确认。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四)打造充电设施智慧管理服务平台
加快优化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新能源平台”)。市内所有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全部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实现全市“车桩网”一体化。建立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实现车桩互通、信息共享,为政府部门、充电运营商、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服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是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支持。对在昆明市投资建设、通过验收,且对社会运营、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换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充电设施示范小区给予财政补贴。
1.对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25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按照5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3.对积极建设充电设施示范小区(建设安装不少于200个充电桩)的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按照每个小区100万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其他积极支持安装充电桩的小区,按照200元/个的标准对小区物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4.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应申请同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按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5.对市级新能源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6.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积极探索补贴逐步转型,制定运营为先的运营奖补政策。对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考核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7.在全市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给予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的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各类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国资委
(三)强化供电保障。电力企业负责完善配电网规划,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用电保障能力。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建立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在已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供电部门应无障碍接入电网。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昆明供电局
(四)加强督办落实。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责任部门的督查检查考核,并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责任部门于每季度末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目督办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推动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附件: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对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一、调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 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甘 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忠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目督办主任
成 员:郭志宏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小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曾令衡 市科技局局长
张庆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毅清 市财政局局长
王 涛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赵 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 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毅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郑锋 市商务局局长
戴 彬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洪安 市应急局局长
陈 春 市国资委主任
潘开平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剑平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肖 樱 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张成稳 市气象局局长
施云怀 市能源局局长
王昌照 昆明供电局局长
曾 锋 昆明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
张 雷 云南能投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适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进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能职责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定期调度、考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专班
负责推进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阶段性具体事项。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未来几年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属智慧能源基础设施,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会大大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便利性,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提供重要支撑力。对加快我市电动汽车普及,推动行业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总体情况
《实施意见》编制工作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能源战略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推动昆明市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市实际,组织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查研究,在各方面与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充分衔接。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在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 总体目标。提出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第二部分 主要任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科学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适度超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切实推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一)适度超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1.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重要交通枢纽、重要交通节点、重要商圈、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示范站,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列入新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2.加快园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市包括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应根据新能源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从2020年起,各园区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到2022年,累计达到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
3.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设施,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到2022年,初步构建起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4.加快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全市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的充电设施累计达到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
5.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建桩模式,以需求为导向,充分依托街道、居委会,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在老旧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集中建设公用充电桩。
(二)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1.优先配建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按照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具备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实现高效互补。
2.加快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至2020年底,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停车场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到2022年底,实现配建比例不低于15%。
(三)切实推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1.落实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建设要求。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增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新建住宅至少10%的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其余车位应预留安装条件(包括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固定停车位,预留用电容量),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2.推动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在居民区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时为业主及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配建充电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提高私用充电桩建设便利程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私人用户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应会同电力企业为私人用户完成充电条件确认。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
二是建立完善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优化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新能源平台”)。市内所有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全部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实现全市“车桩网”一体化。建立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实现车桩互通、信息共享,为政府部门、充电运营商、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主要从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督办落实,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强化充电设施配套供电保障,加强宣传引导五个方面推动落实。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协调统一,组织抓好实施。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牵头及配合工作。
(二)加强督办落实。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责任部门督查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每季度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和相关部门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对在昆明市投资建设,通过验收并对社会运营,已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换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充电设施示范小区给予财政补贴。
1.对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25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按照5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3.对于积极建设充电设施示范小区的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建设安装不少于200个充电桩),按照属地原则每个小区100万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其他积极支持安装充电桩的小区,按照200元/个的标准对小区物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4.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应申请同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按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5.对市级新能源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6.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积极探索补贴逐步转型,制定运营为先的运营奖补政策。对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考核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7.在全市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给予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的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各类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
(四)强化充电设施配套供电保障。电力企业负责完善配电网规划,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用电保障能力。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建立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在已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供电部门应无障碍接入电网。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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