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含光伏、风电、农林生物质和垃圾焚烧发电等)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委不再发文核定上述新能源发电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发电企业做好电费结算等工作,促进新能源发电健康发展。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报我委,以备核查。
二、鉴于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为国网天津电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对静海电价结算为内部结算关系,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我委制定的静海区趸售电价。
三、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