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能效监测与测试和能效评定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分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水热锅炉,且蒸汽锅炉额定压力大小3.8MPa。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加热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 10180-200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5910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GB/T 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GB/T 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锅炉系统industrial boiler system
工业锅炉本体、辅机设备(包括输煤系统、除渣系统、水泵、风机、烟气净化等装置)、水处理设备及锅炉范围内的介质输配管道等所组成的热能转换系统。
3.2
能效energy efficiency
即能源利用效率的简称,是指用能设备、装置(系统)对供给能量的有效利用程度或转换程度在数量上的表示,等于有效利用能量占供给能量的百分数。
3.3
能效监测energy efficiency monitoring
对工业锅炉系统的参数进行的记录、分析和计算。
3.4
能效测试energy efficiency test
对工业锅炉系统的能效进行的试验、分析和计算。
3.5
能效评定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根据锅炉系统能效监测、测试及运行管理状况
3.6
电耗electric consumption
锅炉产生一吨蒸汽或一吉焦的热量,所对应的锅炉系统用电量,单位为kw·h/t或kw·h/GJ。
3.7
盐耗salinity consumption
软化1mol硬度的水所消耗的盐(NaCl)量。
4能效检测与测试
4.1基本要求
4.1.1锅炉系统监测应在运行工况下进行。
4.1.2锅炉系统监测期间热工况应保持稳定;锅炉能效测试时,热工况稳定应符合GB/T 10180-2003中第7.4条的要求。
4.1.3仪器和仪表应满足监测项目的要求,并应在检定周期内,其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
4.1.3.1燃油、燃气锅炉及额定蒸发量De≥20t/h或额定热功率Qe≥14MW的燃煤锅炉至少应安装以下项目的计量或监测仪表:
——燃料消耗量;
——给水量;
——补水量;
——输热量;
——电量;
——排烟温度。
4.1.3.2额定蒸发量De<20t/h或额定热功率Qe<14MW的燃煤锅炉至少应事先燃料计量,并安装以下项目的计量或监测仪表:
——给水量;
——补水量;
——电量;
——输热量;
——排烟温度。
4.1.4被监测锅炉系统的汽、水、燃料、排渣、电耗、盐耗宜与其他锅炉系统的汽、水、燃料、排渣、电耗、盐耗隔离。
4.1.5无法实现单台锅炉单独计量的参数,可采用总值按但泰国鲁实际运行负荷比例折算的办法处理。单台计量参数=(单台负荷/总负荷)×总计量参数。
4.1.6监测时间应为每班至少一次。
4.1.7当燃料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化验报告;当燃料未发生变化时,每季度应至少对燃料的热值化验一次。
4.2监测项目及方法
4.2.1对锅炉系统参数进行监测时,监测项目不应少于表1所列项目。监测项目及方法见表1。
5.2基本要求
5.2.1使用单位应有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完整。
5.2.2使用单位应按附录A表A.1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对燃料消耗量、给水量、输出蒸汽量或热量、锅炉排烟温度、排烟处含氧量、炉渣可燃物含量指标进行锅炉能效统计和分析。
5.2.3出现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无证上岗人员操作、无运行记录及能耗统计、无水处理设备现象之一时,评定为四级。
5.2.4评定机构的《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定报告》参见附录A表A.2。
5.3评定指标
5.3.1锅炉热效率对照指标见表4。
5.3.2锅炉排烟温度对照指标见表5。
5.3.3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对照指标见表6。
5.3.4锅炉炉渣可燃物含量对照指标见表7。
5.3.5燃油、燃气锅炉排烟处可燃物含量对照指标见表8。
5.3.6锅炉体表面温度对照指标见表9。
5.3.7锅炉系统水处理对照指标见表10。
5.3.8锅炉系统管道和用热设备保温结构表面温升对照指标见表11、表12。
5.3.9锅炉系统电耗对照指标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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