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报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四部门联合上报的《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获国家四部委同意。日前,国家四部委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我省9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9+1城市群”)列入国家新一轮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28个城市或区域名单。
记者2日从省经贸委了解到,按照我省《实施方案》中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万辆测算,可获国家资金补助12.1亿元(不含待定的中央财政对建设和营运新能源汽车应用基础设施奖励),同时,带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收入31亿元,带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销售收入125亿元。推广应用目标达到后,全省每年可节油7.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1万吨。
国家四部委《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为,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万辆,其余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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