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ECT)能被这么多人所知,恐怕离不开与“尤科斯诉俄罗斯案”的作用。尤科斯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让全球观众看了一场大戏的同时,也让《能源宪章条约》有了一定的“声誉”
“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至今,虽然所办两万多件案件中仅有约3%的案件涉及能源,但是能源案件的标的额达到15%,总数超过300亿元,能源方面的仲裁案件是我们争议解决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在5月24日下午于北仲举行的关于《能源宪章条约》的“2016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研讨会”上说。
中国是石油进口的大国,能源需求与日俱增,伴随着中国“走出去”的步伐,能源对外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中国的能源安全与国际能源市场的关联日益紧密,要求我国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并发挥重要作用。
《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是目前全球唯一的专门关注能源的多边条约,是各国在能源问题上进行国际法规制的重要成果,在国际能源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会上,英国邓迪大学能源法律和政策中心主任及国际能源法教授、英国爱丁堡皇家学会院士彼得·卡梅伦(Peter D Cameron)发表了题为“《能源宪章条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贡献”的主题演讲。
“ECT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对能源投资的保护,它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文件。”彼得·卡梅伦说。但是,“直到现在,ECT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贡献其实还是比较小,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
然而,彼得·卡梅伦发现,近期,ECT在某些案件中的应用,逐渐改变着其在全球讨论中的角色。“一方面,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中,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定俄罗斯政府需向尤科斯公司股东支付500亿美元赔偿金。”这场持续近10年的官司,以其极具争议的裁决、高昂的赔款金额,博得了全球公众、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
“此外,ECT在涉及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的一些案例中的应用,让一些国家政府成为了被告,尤其是西欧国家。”彼得·卡梅伦说,无论如何,这两种情况有可能让ECT毁誉参半,也有可能会扩展ECT的原则在全球讨论中的影响。
彼得·卡梅伦作为宪章秘书处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常为宪章秘书处提供建议。研讨会上。来自我国相关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企业、法律界人士等专业人士听取了演讲,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参会人员中还有来自俄罗斯、波兰等国家的专业人士。
ECT还未发挥太大作用
从数据来看,ECT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贡献确实还不算突出。截至今年,依据ECT启动的仲裁案件仅有八十余件,也就是说,多数的能源投资争端还是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及其它框架下解决。
“能源宪章”是欧洲国家发起设立的、成员国覆盖欧亚大陆的多边性国际能源法律治理体系。能源宪章起源于1990年代初。1991年,56个国家在海牙签署了一个政治宣言——《欧洲能源宪章》。ECT在此基础上,经谈判逐渐形成。ECT于1994年12月17日在里斯本签署,并于1998年4月16日生效。
ECT最初的50个成员国,以欧洲和前苏联国家为主(俄罗斯于2009年决定终止申请加入ECT的进程),所以,其在历史上被习惯性地称为欧洲或欧盟能源宪章。
ECT是独一无二的,它涵盖了国际能源合作的所有形式,即能源投资的促进与保护、能源贸易、能源过境运输和能源效率,它也是首个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包含了所有重要的投资问题,并提供了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标准,包括一个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
2015年,中国签署了新的《国际能源宪章宣言》。除中国之外,还有25个新加入国家签署此份宣言,包括美国以及东亚、南亚、非洲等地区的国家。
新宣言将能源宪章组织的关注范围扩大至能源减贫等新的领域,该宣言只包含一些原则性的声明,任何接受这些原则的国家都可以签署。并且,所有签署这一宣言的国家还会应邀参加对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各个条款的修改工作,并就新的“国际能源宪章条约”达成共识。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查道炯2015年表示,《能源宪章条约》的文本包括八个部分,五十条内容。其中,在WTO没有对能源和资源的贸易单列规则的情形下,宪章条约的主要法律作用目标是为能源跨国投资人提供法律保障。条约框架下的投资仲裁机制,除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普遍适用的机制之外,还明列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选项。
“简而言之,这些机制为在一国投资的外商起诉所在国政府(而不是直接涉及纠纷的企业)提供国际法保障。”查道炯说。
彼得·卡梅伦说,关于能源的投资争端项目,通常有技术性强、跨境、高附加值的特点,而且具有商业敏感性,更重要的是,通常会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国有企业或者说是国家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仲裁就是解决争端的很好工具,仲裁庭上会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保密性,还能使最终的仲裁结果有可执行力,裁决也可以被其他的管辖地认可。”彼得·卡梅伦说。
“对于跨境投资企业来说,有些国家的法律程序非常冗长且不透明,甚至有政府腐败的现象。比如,以我的经验,如果在非洲的一些国家进行投资,建议企业一定坚持通过国际仲裁来进行争端解决,因为非洲某些国家的当地法院是不可靠的。”彼得·卡梅伦说。
“此外,仲裁还可以被作为一种‘威胁’,以保证争端谈判的进行。当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非常剧烈的措施改变投资政策的时候,企业在投资合同中列有仲裁条款,将会对投资企业非常有利。”彼得·卡梅伦说,“当产生争端,诉诸仲裁的时候,企业可能会丢掉官司,撤出这个国家,但是输掉的只是‘衬衫’,而不会是‘裤子’。对于小公司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
来自波兰的Andrzej,现在是一家律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他认为,ECT是有用的、奏效的,可以防范一些争议的发生。“我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波兰的发电行业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电厂,因为会影响国内的改革,政府突然要求制止跟外国人的合资。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起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ECT寻求权利救济。后来波兰启动了赔偿机制,所有的外资投资者以及相关方都得到了赔偿。”
“尤科斯案”带给ECT的“新角色”
如今,ECT能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恐怕离不开“尤科斯诉俄罗斯案”(简称尤科斯案)的推动。尤科斯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让全球观众目睹一场大戏的同时,也让《能源宪章条约》有了一定的“声誉”。
今年4月20日,这个案件传来新的消息。海牙地区法院作出判决,由常设仲裁法院作出的关于俄罗斯应赔偿尤科斯石油公司前股东500亿美元的裁决无效,俄罗斯无需支付赔偿。
2014年7月,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定,因使用“非法手段”迫使尤科斯破产并将其资产卖给国有企业,令股东蒙受损失,俄罗斯政府需向尤科斯公司股东支付500亿美元赔偿金。这是迄今所有国际经济仲裁案件中最高的赔偿金额。
此仲裁结果颇受争议。有业内声音认为,导致此仲裁结果的政治因素或大于法律因素。
俄罗斯总统新闻秘书佩斯科夫在4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尤科斯石油公司前股东起诉俄罗斯的依据是ECT,而俄罗斯已提供证据证明尤科斯前股东是3家离岸公司,并非外国投资,因此不受ECT保护。佩斯科夫指出,俄方欢迎海牙地区法院撤销相关的赔偿裁决,“这可能是20年以来常设仲裁法院的判决首次被撤销”。
该案的起源是尤科斯公司在2006年被俄宣告破产后,部分原公司的资产持股人在2007年提起国际诉讼。尤科斯公司股东遵循ECT争端解决机制的安排向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了对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案件。
俄罗斯在案件审理中曾提出多项管辖异议。首先,俄罗斯认为其虽然签署了ECT,但却未批准加入。ECT的临时适用条款明确了在批准加入前,签署国仍认可条约内容的临时适用,但该临时适用与签署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除外。而俄罗斯恰恰认为条约的临时适用与其国内法是相抵触的。
其次,俄罗斯不认可申请人是受ECT保护的投资者,申请人所持尤科斯的股份也不是受条约保护的投资类型。再者,俄罗斯认为ECT的第21条排除了所有因东道国税收措施所产生的争议,且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使其仲裁请求应被驳回。
俄罗斯在2009年10月19日正式终止了申请加入ECT的进程。仲裁庭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临时裁决,驳回了俄罗斯就案件管辖所提出的全部异议。
彼得·卡梅伦认为,尤科斯案非常复杂,这个案子也带来了一些影响,“ECT可以被用于对一个主权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害,这或许是一个误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回顾这个案件,会在此案件中感觉到很多‘例外’的特点”。
北仲仲裁员张利宾认为:“总体来说,尤科斯案例的结果令人担忧。这个案例的规模相当突出,任何一个仲裁庭能够给出这么高的赔偿,能对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这么高的赔偿,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
在中国,业内专家曾广泛讨论要不要加入ECT。一方面,出于提高中国在国际能源治理机制中的“话语权”的考虑,“加入ECT”备受呼吁;另一方面,尤科斯案中俄罗斯在2014年的败诉,似乎暗暗提醒着中国应该“慎重行事”。
查道炯分析,加入ECT意味着,中资能源企业“走出去”有了可以向投资对象国政府提起诉讼的直接权利,有利于保护中资企业海外能源项目的运营;另一方面,也带来中国政府被外资企业直接起诉的可能,此举除了有商业风险外,还可能有国家名誉风险。
可再生能源案件大量出现
“有些国家政府认为在能源投资方面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彼得·卡梅伦指出,一方面,国家必须对能源安全有一定的控制权,比如能源结构,核能、煤炭、石油占多大比重等;另一方面,还需要吸引外国的投资和技术专长,并且我们现在又处于高度竞争的大环境。
近期爆发的大量有关可再生资源的案件或许就与此类能源投资中的问题有关。
彼得·卡梅伦观察到,近期爆发出大量有关可再生资源的案件,也都是非常有争议的有关ECT的案件。“尤其讽刺的是,被告主要是欧洲国家,比如西班牙、意大利、捷克等。”
“这些案件之所以会出现,背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国政府采取了集体的决策来推动可再生资源的投资和发展,但是,考虑的却不太周到,使得政府的补贴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于是,导致很多直接投资进入,产能出现过剩。”彼得·卡梅伦说。
政府需要有所反应,采取一些举措调整这种过剩的外商投资。比如说意大利和西班牙就推出了一些反向的政策来取消补贴。彼得·卡梅伦说:“这是非常不明智的。但是的确发生了。于是触发了这些案子的爆发,这样的案子多是由于政府的朝令夕改而产生。”
彼得·卡梅伦总结说,这种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多是政府怎么设计一个时间表逐渐取消这种补贴。这个时间表很重要,在各个国家也都不一样,因为大家讨论的是公平公正的待遇。加入ECT不是为了触发更多的官司,而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花旗银行日前发布报告称,到202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有望突破1万亿美元。
张利宾认为,欧洲这些国家为可再生资源产业提供补贴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投资人过多的依赖补贴,实际上影响了其通过技术革新使可再生资源更有效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当可再生资源过分供应,纳税人不愿再负担补贴,政策就不能再持续。这样的政策本身就是过渡性的。
“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主权国家在制定可再生资源补贴政策时候,应该明确政策是过渡性的,有期限性的,这样会让投资者更准确的调整利益期待。”张利宾建议,无论中国是否加入ECT,这些案例也可以供中国制定可再生资源政策及类似政策时借鉴。
“过去ECT的贡献是非常有限的,未来ECT涉及的案例会更多。另一方面,关于能源的国际政策和国家政策不断叠加,会使能源方面出现更多的紧张关系。”彼得·卡梅伦总结认为,中国现在正在不断的推动促成新的国际能源投资大环境,这个条约和它的经验都是非常有意义的,非常适合专业人士进行研究。
2016(第十二届)中国能源战略投资论坛将于4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下:能源产业发展的进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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