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 11月15日
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我市对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地方财政资金补助(以下简称“地补资金”)。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地补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助和省以下财政〔含市级和县(市、区、功能区)级两级财政,下同〕安排的专项补助。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17年全市〔含所辖的县(市、区、功能区),下同〕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省规定,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一)车辆购置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发布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 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单位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应主要在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 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购买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且每人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二)充电设施建设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关于印发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含其为项目备案和运营而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求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并正常运营的充电桩达50个以上。 二、补助标准 (一)车辆购置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 1、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助额的30%。 2、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助额的40%。 3、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等,待申报时具体确定。 三、资金承担机制 (一)车辆购置 邗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地补资金”中省以下财政专项补助均由市财政承担。邗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公共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地补资金”中省以下财政专项补助由市财政承担50%,消费者所在区财政承担50%。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地补资金”中省以下财政专项补助均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我市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 邗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充电设施建设“地补资金”中省以下财政专项补助均由市财政承担。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地补资金” 中省以下财政专项补助。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补贴,从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助中按相应标准安排。 四、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车辆购置 “地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申报。 公共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财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私人领域购买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财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全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各地将全年推广车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向市财政局、经信委提交本地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1-1)、第三方审计报告、企业申报材料等。市相关部门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待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助清算后,市财政连同省以下专项补助中市财政承担部分一并拨付到各地,各地将“地补资金”(含本级配套部分)按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位。 公共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补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地补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地补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补资金” 按年度拨付,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金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情况表(附件3);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照片、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发布的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5、车辆用途说明;车辆营运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其中,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和满足车辆停放的场地证明; 6、车辆正常使用相应证明(车辆行使里程数等),车辆纳入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等; 7、由生产厂家盖公章的车型技术参数(对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各车型技术参数要求); 8、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4); 9、私人领域车辆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 (二)充电设施建设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文件、项目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复印件; 5、正常运营证明材料(所申报充电桩累计充电量等),充电设施纳入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等; 6、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4)。 六、其他要求和规定 1、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平台,所申报充电设施相关数据实时上传 至市级监测平台,确保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享受本市“地补资金”的新能源汽车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享受本市“地补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新汽〔2015〕11号)执行。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本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主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其车辆不予补助;严格按照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7﹞2号)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提高售后服务能力,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要根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标准,将所申报补助车辆的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级监测平台,确保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 1、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助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 2、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补助标准核实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地可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并及时配套相应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将根据各地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助和应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4、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1-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情况表; 4、申报单位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