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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时间:2021-04-24 10:32:12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国环规土壤[2017]5号    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进一步加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

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进口废纸的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二)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三)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   (四)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应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   (五)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将进口废纸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进口废纸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包括将上述残余废物中的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八)具有附1所列的加工利用废纸的加工利用场所、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合格。   三、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2)。核实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核实表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二)再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过期的,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企业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或者二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核实。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核实。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2.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核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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