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
亳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带动传统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 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加大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 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市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2017年,我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2017年,我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三、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 从2018年起,我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四、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根据《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17〕577号),制定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 2017-2020年,市、县区购车财政补贴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先行到位。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和使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