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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2:57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委)、科技局:   《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科技厅

2018年1月25日

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1、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2017-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一是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二是2016年至本文件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三是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示范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   省级财政每年按照“锁定预算、总额控制”的原则安排补贴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广和计划推广情况,以及地方财力、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级财政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全省按区域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各市为三类地区。原则上一类地区不安排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二类、三类地区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测算切块下达资金。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补贴。   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鼓励地方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   三、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省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本政策出台前,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二)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本文件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证明;   4、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5、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四、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补贴资金申请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如实向省和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供在我省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   (三)各市、县(区)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制订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应按规定对清算材料进行审核,清算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项目清算计划。   (四)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每年9月份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广情况、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一年度的推广计划等。   五、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   (一)省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使用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二)对于恶意骗补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列入广东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我省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省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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