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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3:38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桂政发〔2018〕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将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经自治区认定的其他产业园区的电力用户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

  二、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2017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含)的用户也可自行参与交易。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价0.3111元/千瓦时为基础,降低0.085元/千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三、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四、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349元/千瓦时。

  五、落实国家推进工商同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降低10%。2018年,实现相同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电价全面实行同价。同价后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中按电价形式分为两部制和单一制,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商业企业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六、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低谷用电执行优惠政策。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度电价的50%执行;使用具有移峰填谷作用的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用电(医院、百货大楼、宾馆、饭店等),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度电价的50%执行。

  七、优化粤桂合作工业园区特殊电价政策。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用电价格在现行园区电价政策基础上进行优化;对不属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梧州市部分不锈钢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现行相关做法继续试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电价政策。

  八、为引导居民合理用电,减轻群众用电负担,进一步研究提高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量分档标准。对符合条件参加用电促销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本年度用电量超出4500千瓦时的部分,加价标准由0.30元/千瓦时下调为0.10元/千瓦时。

  九、按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收取。进一步降低高可靠供电费用,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多回路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建设的,按原标准的70%执行;用户自行建设的,按原标准的50%执行。

  十、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引入市场化替代交易机制,由水电机组替代火(核)电机组发电。火(核)电企业交易给水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为出让电量,水电企业超基数电量为受让电量,采取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模式,确定发电权交易电量,经安全校核后执行。

  十一、逐步理顺主电网与地方电网、区域电网之间的关系,推动主电网与区域电网融合,通过主电网参股区域电网的模式,积极培育增量市场,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形成“大小配合、协同一致、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十二、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力争2018年实现全区设区市全覆盖。积极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引导用户参与市场,构建严格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售电市场高效运行。

  十三、持续提升电力服务水平。开展“电力云”应用推广研究,实现电力系统大数据共享与智能分析处理,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压缩用电报装全流程时限,实现资料简化与办电时间双压缩30%以上;畅通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居民、低压零散客户免费装表到户;供电配套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至项目用地红线。

  十四、2018年底完成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地方电网输配电价。

  十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严禁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的企业进入市场交易,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扩大生产规模。

  本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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