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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4:13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市政办发〔2018〕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在西安市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地补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五条 地补资金由西安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充(换)电设施补贴计划;   市工信委负责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车辆补贴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地补资金的筹集和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地补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市政办发〔2017〕102号),已经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并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车辆补贴;   (二)在本市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补贴。   第七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第八条 地补资金支持标准:   (一)车辆补贴标准   1.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   2.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   3.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4.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5.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三)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超额部分市财政将予以扣回。   第九条 根据国家各类新能源汽车(除燃料电池汽车)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的规定,地方财政的车辆补贴标准随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季度向市工信委申报地方补贴。其中购车者为个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个人购车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由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地方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工信委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市政办发〔2017〕102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向所属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充换电设施补贴,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按照《西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80号)进行审核。   第四章 计划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车辆补贴计划在市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充(换)电设施补贴的计划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补贴资金下达情况,按照公示后的补贴计划,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对地补资金兑现和推广销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在相关部门核查抽查中被认定存在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国家要求不一致、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推广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行为,对查实的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办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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