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价格〔2018〕16号 各区、市物价局,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综合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发展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市物价局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及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费用。其中,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电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要求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