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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4:35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日

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安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   1.对新成立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以上的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企业,按连续两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新成立实缴资本达到3000万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它关键零部件/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企业,按连续两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本市企业转型升级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类别同上),按当年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生产新购置设备投入20%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研发创新   3.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30%比例给予补助,最多补助两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省级以上认定的,在市科技创新政策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成长   5.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   对市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按省奖励金额50%比例再配套奖励。   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按省奖励金额50%比例再配套奖励。   6.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与市工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20亿、40亿、60亿,或关键零部件企业首次达到2亿、5亿、10亿、20亿,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推广应用   7.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当年在本市销售符合国家技术参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要求下同),在省补贴基础上,市按国家规定补贴要求给予补足。   对本市消费者购买的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市财政给予购车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电费补贴。   鼓励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组织团购一次达到10辆的,市财政再给予购车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辆的奖励。   8.全市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中,2018年新能源汽车公交车比例不低于60%,以后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比例。   全市新增或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2018年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比例。   全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新购车辆,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新增机要通信用车100%配备新能源汽车。   上述新增购置的非新能源汽车,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五、支持绿色出行   9.加大公用充电桩的建设和使用,对纳入全市统一充电智能服务监管平台管理的高压报装站点、低压接入站点和公交车专用站点公用充电桩,市财政分别按照0.6元/千瓦时、0.5元/千瓦时、0.4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   对用新能源汽车作为出租车投入运营,按照0.1元/公里·每车标准,据实际行驶里程(新能源驱动)给予运营单位补贴,每车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资金由运营单位所在地财政承担。   10.对车辆运营使用新能源汽车规模达到50辆的分时租赁(出租)企业,按其月均运营里程(分时租赁达到1000公里,出租达到20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数量,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给予每车每月500元、400元、300元的运营奖励,且与第9条不同时享受。   六、支持服务平台   11.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按省支持金额50%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12.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电池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政策,回收销往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市财政按回收本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电池容量给予10元/千瓦时的奖励。   七、附则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兑现;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   本政策第7条、第9条第二款和第10条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车型在本市上缴税收。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所在地按比例承担。安庆高新区、筑梦新区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三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怀宁县、桐城市、安庆经开区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安庆经开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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