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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4:47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皖政办〔201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安徽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加快推进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置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格局中统筹考虑,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改善农村环境的着力点、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培育农业产业的支撑点,以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化、产业化为主线,坚持系统谋划、多方共赢、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坚持创新机制、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积极培育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增绿。   二、工作目标   2018—2020年,我省秸秆综合利用要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化利用模式,加速建设秸秆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链条完整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技术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力争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其中,产业化利用量占秸秆综合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42%,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量占秸秆综合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35%。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培育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条,扶持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按照运营期、建设期、谋划期3种类型,对省内现有秸秆综合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点对点帮扶。支持企业“走出去”,开辟国内外市场;加强招商和引技引智,对接国家秸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为平台,在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大“引进来”力度。(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省商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能源部门、省外国专家部门)   (二)打造秸秆综合利用园区平台。依托产业集群和大型龙头企业,加快建设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园区,鼓励国内外研发团队入驻园区创新创业。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在园区落地。支持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外国专家部门)   (三)优化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优先保障合理半径范围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秸秆原料供应。市、县要统筹秸秆还、离田结构布局,针对农作物品种和耕作模式,优化秸秆机械化还、离田技术路线,提升秸秆机械化还、离田适用机械装备能力,培育具备秸秆还、离田作业能力的合作社主体,有条件的地方每2—3年开展一次秸秆机械化还田后的耕地深翻作业,探索实行轮作休耕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肥料化利用方式,推动秸秆肥料化利用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科技部门)   (四)加速提升秸秆能源化利用水平。大力发展秸秆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秸秆制气等能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秸秆电厂加快技术升级,提高秸秆在燃料中的比重。加快推广秸秆生物天然气技术,积极支持以县为单位规划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做到终端产品全量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村组为单位实施秸秆制气集中供气。鼓励镇、村组就地、就近建设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大力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力度,推广应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在化工、医药、食品等热能消费大的工业领域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电力公司)   (五)拓展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渠道。养殖重点地区要结合肉牛、奶牛、肉羊产业发展,大力推广秸秆青贮、黄贮、氨化、微生物发酵技术。鼓励饲料生产加工企业、专门化草业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与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订单收购以及青贮、黄贮、氨化和微贮。支持秸秆饲料化企业购置全株秸秆收割机、饲料粉碎机和秸秆打包机械等,优先扶持新建规模养殖场购置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秸秆青贮、黄贮、氨化和微贮处理设备。推动秸秆基料商品化生产,推广食(药)用菌种植模式,积极发展秸秆秧盘育苗、花木基质、草坪基料、温室大棚育苗生产。(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科技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六)形成秸秆原料化利用产业集群。按照“核心技术—领军企业—产业链—产业集群”的产业发展模式,统筹推进全省秸秆原料化产业发展。积极扶持秸秆原料化利用企业,积极引进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国内外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成熟项目。加快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基新材料等工业原料化利用主流技术的深度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探索推广我省自主研发的秸秆“三级分离”技术、秸秆生物基呋喃聚酯(PEF)新材料技术等,尽快形成我省原料化产业发展集群。(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   (七)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标准化收储体系建设。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规范的秸秆收储点,形成县有龙头企业,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秸秆收储点的收储运网络。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资本投入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秸秆收储点建设列入村集体财产、企业租用支付费用、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链接机制,积极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收储点运营管理,确保秸秆收储点建设“依法建设、持续利用、一次建成、长久获益”。(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省交通运输部门)   (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研发和应用。制定完善科研项目研发计划,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力度,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平台和团队产学研共建,鼓励申报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通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招商项目落地和技术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质监部门、省外国专家部门、省农科院)   四、重点工程   (一)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提升工程。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库,2018—2020年全省推进60个重点项目建设。2018—2020年全省培育千吨以上秸秆产业化利用规模企业400家以上,农作物播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县至少培育1个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在秸秆资源量丰富、秸秆产业化利用基础较好的地区,鼓励秸秆产业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优先安排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行整县推进,2018—2020年争取20个县列入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平台作用,推广成熟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技术体系,做好博览会签约项目的孵化培育、落地生根。(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商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能源部门)   (二)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和大型龙头企业,逐步将示范园区建设成为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的展示窗口、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的产业基地,辐射带动区域内相关产业发展。2018—2020年,全省高标准建设10个以上年吸纳秸秆超过20万吨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省财政部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   (三)秸秆机械化还、离田质量优化工程。规范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离田技术路线,推进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化在秸秆还、离田中的集成应用。大力培育服务主体,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离田服务作业。2018-2020年重点抓好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基地100处以上,培育具备标准化秸秆机械化还、离田作业能力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2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加速完成秸秆发电项目建设,2020年底全省建成50座左右秸秆电厂,装机规模150万千瓦,皖北及沿淮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秸秆电厂全覆盖。2018—2020年,全省建设完成17个秸秆热电联产新建和技改项目,加快建立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模式;建设完成52处以秸秆或秸秆畜禽废弃物混合原料为资源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100个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牵头单位:省能源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五)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利用工程。以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利用基地为载体,培育秸秆饲料化、基料化龙头企业,带动区域秸秆饲料化、基料化消纳能力。2018-2020年全省建成60个以上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基地,其中皖北地区以饲料商品化基地建设为主,其余地区以秸秆基料化基地建设为主。(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   (六)秸秆原料化利用培育工程。将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重点项目列入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支持秸秆清洁制浆、秸秆三级分离技术、秸秆万吨级全生物基聚酯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产业集群式发展。2018—2020年全省重点投资10个万吨级以上秸秆原料化利用重点项目或龙头企业。(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省财政部门)   (七)秸秆收储体系标准化项目建设工程。在现有秸秆收储体系的基础上,探索标准化建设、可持续利用的秸秆收储体系模式,全省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2018—2020年全省粮食主产区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每个行政村至少建立1个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实现秸秆收储运销网络乡镇全覆盖;非主产区可多个行政村联合建立1个临时堆放转运点。(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   (八)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支撑工程。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优先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的申报和立项。2018—2020年立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研发或重大专项20项以上,支持成立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培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人才1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质监部门、省外国专家部门、省农科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发展。市、县政府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市、县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将秸秆综合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试点,争取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补贴新品目;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各地可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在对省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考核中实施绩效评价加分。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债券、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环保部门、省信用担保集团、省国元金融控股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用地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级指标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   (五)落实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增值税即征即退70%。(牵头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部门、省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部门)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   (六)强化考核督查。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APP等传播平台,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的品牌效应,调动社会主体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加快推进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支持   实施项目倾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优先安排。抓好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纳入省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范围。   加强项目储备。建立并定期更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重点项目库,做到启动实施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加强项目储备动态管理。   积极争取项目。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争取各类中央资金和项目,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秸秆产业化利用领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省能源部门)   二、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奖补政策。按照小麦、玉米、油菜20元/亩、水稻10元/亩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级国有农场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筹措安排自有资金,适当扩大奖补对象,提高奖补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   落实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按照水稻、小麦和其它农作物秸秆每吨50元、40元和30元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我省农作物秸秆给予财政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企业秸秆利用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力度。2018—2020年,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2018年,将更多的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机具品目纳入补贴范围,新增秸秆压块(粒、棒)机、生物质热风炉、搂草机、揉丝机、圆草捆包膜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具品目。有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试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推广应用,及时将我省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三、强化金融支持   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在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考核中实施绩效评价加分。各市要引导相关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省国元金融控股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等,推动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环保部门、省信用担保集团、省国元金融控股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   四、强化用地保障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固化站、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等用地。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级指标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市、县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强度,市、县可以在省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地要求。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   五、加强收储体系建设   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各地可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   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在全省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   六、强化原料化利用和装备制造   利用制造强省资金对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企业予以扶持。利用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扶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和省内示范用户。将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列入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在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对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已出台的支持装备企业相关政策执行。将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的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装备领军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优先支持方向。积极引导龙头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由原来的设备提供商向工程总承包商转变,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在资金、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七、落实税收、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落实好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困难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部门、省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实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   八、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安排科技专项。省级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科研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力度,优先对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的秸秆综合利用及装备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教育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农科院)   加强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多方联合共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研究等联盟。支持地市、高校院所、示范园区积极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教育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农科院)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积极鼓励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和共性技术难题,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工培训。(牵头单位:省教育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农科院)   九、扶持示范园区建设   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和大型龙头企业,到2020年高标准建设10个以上年吸纳秸秆超过20万吨的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区内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研发。   鼓励国内外研发团队入驻园区创新创业,择优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领军人才团队纳入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参股支持,并可在3年内免费使用园区研发用房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通过租赁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模式,满足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由各地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销售奖励。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   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研制。对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及时发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将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与质量检测体系,引导产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生产及规范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质监部门;配合单位:省农科院)

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周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分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秸秆综合利用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包括成立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秸秆综合利用率,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等内容。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任务落实情况。包括邀商、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情况。包括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利用企业申报、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秸秆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秸秆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送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自查评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部门和省环保部门。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当年12月30日前,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对各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条实地检查。次年1月10日前,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进行重点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综合评价。根据各市自评及佐证材料、第三方评估(考核权重20%)、实地检查情况(考核权重30%),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权重50%),加权后累计得分,形成对各市综合评定意见,于次年2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涉及贫困县的考核,按脱贫攻坚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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