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
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和《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8〕18号)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纳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通过实施废弃拆除、拆除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暖热网和改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替代,淘汰位于哈尔滨市市区(九区)燃煤锅炉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省属单位除外)。 二、补助标准 (一)财政供养单位 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燃煤锅炉,实行并网及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财政供养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 1.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 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联网费用。 2.改用清洁能源补助标准 (1)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采用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采用加装布袋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物质专用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4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改用清洁化能源的,新建锅炉吨位如超出原淘汰锅炉吨位,按原淘汰锅炉吨位计算补助金额。 3.废弃拆除燃煤锅炉补助标准 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4、补助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财政供养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锅炉淘汰资金申请。非财政供养的居民和企业锅炉淘汰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拨付资金: (一)申请程序 申领财政补助资金的非财政供养单位根据淘汰方式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分别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即:实施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施改用清洁化能源或废弃拆除工程的工业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实施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能或废弃拆除工程的商业经营锅炉产权单位以及建成区外公用事业类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联网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对实施联网工程的项目,按照协议签订和项目验收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拨付70%和30%的补助资金。 1.供热单位和联网单位签订联网工程协议后,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供热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70%的补助资金。 2.联网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并实施供热运行后,供热单位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供热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30%补助资金。 (三)改用清洁能源或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对环保部门牵头的商业服务业单位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区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2.对工信部门牵头的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工信部门申请验收。区级工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工信部门审批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两级工信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拨付渠道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依据市级相关部门意见,于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将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